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学术界历来存有不同的观点,从而也导致了在“国际私法统一化”问题上的不同主张和实践。一种观点认为,对统一国际私法应作广义理解,它既包括对传统国际私法即冲突法的统一,也包括对于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另有一种观点则认为,统一国际私法乃是对“私法”的国际统一,所以,关于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是指统一实体民商法的各种国际条约。诸如罗马统一私法学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均持这种观点。海牙会议则采取了第三种立场,即统一国际私法只是就传统的国际私法进行国际统一,认为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只涉及冲突法领域,但经过这种统一的国际私法,仍包括冲突规范、法院管辖权规范以及关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因此,长期以来海牙会议主要是从事冲突法的国际统一化工作。
海牙会议的这一立场,无疑是应该赞同的。无论对国际私法的范围采取何种观点的学者,都从未否认冲突法是其核心部分。实现冲突法的国际统一,是统一各国实体民商法的必经阶段。冲突规范本是解决国家间实体法冲突的重要手段,但各国冲突规范本身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法律的冲突并不仅限于各国实体法之间的冲突。要解决各国法律间的冲突,就有必要首先解决各国冲突规范本身的冲突。对冲突规范进行国际统一,显然是最佳选择。由于冲突法的国际统一并不涉及国家间存在着根本分歧的实体民商法领域,所以它比实体法的国际统一更易取得成功。这一点已由海牙会议的实践予以证实。
在具体选题上,海牙会议总是力图与国际社会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其工作的重点表现出了从婚姻家庭法等传统民事领域向国际经济、贸易等新领域转移的明显趋势。在早期,海牙会议统一冲突法的范围,重点放在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国际民事诉讼法等领域,并陆续制定了关于结婚、离婚、家庭、国际民事诉讼等方面的一批公约。这与那时国际社会的实际情况显然是相适应的,当时的国际社会,自由资本主义仍占据主导地位,各国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为私人间的往来,由此而产生的也多为婚姻、家庭、人的身份能力和一般的债的关系。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经济生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家间经济技术合作明显加强,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得到迅速发展,这就使得经济、贸易关系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要内容;而已有关于一般的债的冲突规范,已不能适应这种新的形势,急需加强这方面的国际统一立法工作。海牙会议正是顺应了这种潮流,将其工作的重点由传统民事领域逐渐转移到了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与侵权行为责任这些新领域,且显示出向更为广泛的领域铺开之势。“二战”之后,它已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商业关系的冲突法公约,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关于代理的法律适用公约》等等。这都是它的这一发展趋势的具体表现。
从海牙会议制定统一公约的内容来看,也正经历一个由全面性公约向单一性专门公约转变的过程。起初,海牙会议的目的是考虑制定有关国际私法问题的欧洲统一国际私法典,即制定一个囊括各方面内容的综合性公约的可能性。在第一届海牙会议上,发起国荷兰的外交部长范·庭欧文在开幕词中,就表示希望在将来制定出一部能为“文明国家”所采纳的国际私法典。虽然这一愿望不切合实际,也未被尝试过,但在早期还是制定了企图涵盖国际私法某一领域所有问题的公约。例如,海牙会议于1905年制定的民事诉讼公约以及于1954年修订后的该公约,大都包括了司法和司法外文件的送达、在国外取证、诉讼费用担保的免除、免费的诉讼救济、免费提供民事身份登记等较为全面的内容。尽管该公约曾是一个较为成功的公约,但它经不起后来各种情况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和具体实践的考验。而且,国家间法律的歧异往往普遍存在于各个方面,如果要求统一立法的内容太多,便会大大增加谈判起草的难度,造成公约迟迟不能诞生,既使拟订了,也会因各国难能同意其中所有问题,使公约不能奏效。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促使海牙会议在后来改变了这种做法,它所制定的公约的内容越来越专门化,立法范围也愈加缩小。前述民事诉讼公约在后来的修订过程中,就已分别被《关于民商事域外取证公约》和《关于减轻国际诉讼负担公约》等几个新公约所取代。这种转变还可从海牙会议制定继承方面公约的实践得到进一步证实。早在两次大战之间,海牙会议就开始着手起草一个继承公约,但因其内容过于广泛而未能取得进展。“二战”之后,海牙会议放弃了这一做法,转而选择各国分歧较小而又亟待统一的两个专题,分别制定并通过了《关于遗嘱处分方式法律适用公约》和《关于遗产国际管理公约》等两个专门性公约。
海牙会议还明显表现出另一重要趋势,即已由初期的地区性的临时国际私法会议,日益发展成为当代最有影响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全球性常设国际组织。为此,海牙会议进行了长期的努力,采取了诸多措施。1893年,通过法学家阿塞尔(Asser)提议,并获荷兰政府的支持,荷兰政府发起和召集了统一欧洲范围内各国国际私法的地区性国际会议。此后,这种会议不定期地在荷兰海牙举行了七届。在这一时期,日本于1904年召开的第四届会议上派出了它的代表。尽管从第一次会议开始,荷兰政府就曾向英国发出邀请,但被其以普通法制度与大陆民法制度存在很大差异为由而谢绝。但最初召开的几届会议均未向欧洲以外的国家发出邀请。所以,前期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要乃是欧洲国家统一大陆法系国际私法的地区性质的临时国际会议。在1951年召开的第七届会议上通过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规约》,此后,海牙会议便具备了政府间常设国际组织的性质,并开始致力于国际范围内国际私法的统一化工作。在前期,海牙会议虽也曾向美国发出参加会议的邀请,但被谢绝;直到1963年美国国会才批准美国加入海牙会议,并在第十届会议上成为该组织的正式会员国。随着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加入,以及世界各大洲其他国家的陆续参加,截至1988年,海牙会议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36个成员国,从而使它逐渐发展成了当代最大的统一国际私法的普遍性国际组织。(www.xing528.com)
为使海牙会议统一国际私法的工作进一步全球化,它还十分注意加强同一些非会员国和其他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化工作的国际组织间的联系。例如,在修订1955年《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时,海牙会议便突破其传统实践,在就此召开的几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特别会议上,决定邀请非海牙会议成员国参与此项工作,几乎所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会员国不论其是否为海牙会议成员国都受到了邀请。事实上,中国、美国等许多国家在正式加入海牙会议前,都曾受到海牙会议的邀请,都经历了先仅派自己的观察员代表出席会议的过程。实践证明,海牙会议的这一做法,对于让更多国家了解其工作的意义,吸引更多国家加入该组织,从而增强其普遍性,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海牙会议的长期实践中,它还根据其着手统一的国际私法问题的性质,邀请其他从事统一化工作的国际组织派观察员参加该组织制定多边公约的预备性会议或大会。根据海牙会议的传统,这些组织所派的代表,可以自由地提出建议、参与讨论。这对于海牙会议获得广泛信息、借鉴其他组织统一国际私法的经验,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海牙会议与联合国法律委员会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保持有较为密切的合作关系,这两个国际组织曾给予海牙会议的工作很大帮助。海牙会议还与欧洲议会、欧共体、罗马统一私法研究所、美洲国家组织、亚非法协等地区性组织保持着联系。
此外,在会议所使用的语言方面,海牙会议也作过调整,以使其适应它作为普遍性国际组织的需要。起初,法语是会议使用的唯一正式语种。但由于会员国的不断增多,尤其是普通法系的英语国家广泛加入该组织,从1951年第七届会议起,英语便在一定程度上被英语国家或讲英语的代表在会上使用。而从第九届会议起,会议的最后文件和公约便都以法、英两种语言作成,这些公约本身也规定法、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在这届会议上,英语已基本上与法语一样,成了会议的正式语言。
上述种种措施,都从各个不同方面扩大了海牙会议及其所制定的统一国际私法公约的影响,并促使其愈益全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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