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截至1996年7月1日有会员国43个,它们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智利、中国、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埃及、芬兰、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1]、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卢森堡、拉脱维亚、马耳他、墨西哥、摩洛哥、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西班牙、苏里南、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
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规约》第2条的规定,凡至1951年第七届海牙会议为止,业已参加了一届或多届海牙会议,并接受该会议规约的国家,成为海牙会议会员国。其他那些对会议工作的法律性质感兴趣的国家,根据一个或多个既有会员国的提议,并在该提议送达至各会员国政府起的6个月内,由所有既有会员国投票表决,若多数会员国同意,而且该国还接受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规约》,则该国便被接受为会议会员国。任何国家接受海牙会议规约的声明由荷兰政府保存,并由荷兰政府通知所有既有会员国政府。任何会员国可以在规约对其生效5年后宣布废除该公约,但废除规约之通知必须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前至少6个月前通知荷兰外交部。
这里不妨简单地分析一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会员国成分的变化,以更好地认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国际私法国际统一方面的作用和地位。
如前所述,1951年以前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都只有大陆法系国家参加,而且,除日本外,会员国都是欧洲大陆国家。1951年以后,才逐渐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对它产生兴趣。下面我们且以英国和美国这两个典型的普通法国家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过程和实践,说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会员国的变化情况。
(一)英国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早在荷兰政府准备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时候,便曾向英国政府发出了参加会议的邀请,但英国政府以普通法制度与大陆民法制度具有诸多差异为理由谢绝了荷兰政府的邀请。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荷兰政府重新召集已中断20多年的海牙会议,并决心扩大会议的规模,因而,荷兰政府向包括美国和英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发出了参加会议的邀请。此次,英国政府接受了邀请,并派观察员参加了1925年举行的第五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但是,由于会议上准备起草一个关于破产问题的公约草案,而这是英国代表所不希望的,加上该草案采用为英国反对的普及破产主义的所有破产财产由单一国家行使管理的原则,英国代表中途退出了会议。1928年召开的第六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时,英国政府才再一次派观察员参加会议。英国的观察员参加了会议上两个议题的工作,即关于国际民事诉讼公约的修订工作和准备制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并一直参加会议至会议结束,在会议最后文件上签了字。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于1951年召开的第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英国政府终于派正式代表参加了会议,而且,在会议结束不久,英国政府便成立了一个大法官国际私法委员会(the Lord Chancellor's Committ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1952年)。(www.xing528.com)
英国作为普通法系国家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无论是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规模、影响的扩大,还是对该会议从事国际私法统一的内容、方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美国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1963年美国加入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为会议正式会员国,从而结束了美国对海牙会议长期徘徊观望的历史。荷兰政府最初召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未向欧洲以外的国家发出邀请,因而,海牙会议前期,美国并未被邀请参加海牙会议。但是,第一、二届海牙会议召开以后,美国法学家巴尔德温(Simon E.Baldwin)便在美国法学杂志上撰文介绍海牙会议情况。总的说来巴尔德温原则上赞成英国和美国两个普通法国家不参加海牙会议的观点,但是,他又指出,如果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采用统一立法(uniforme legislation)的形式来实现国际私法的统一,那么美国参加会议的宪法方面的困难便可以克服。而且,他还以美国促进统一立法年会(the Annual Confevence for Promofing Uniform Legislation),即后来的全国统一州法大会(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uniform State Laws)业已完成的制定统一票据法,并获得各州广泛采纳的实践来加以论证。1904年在美国圣·路易斯召开的全球律师和法学家大会(the Universal Congress of Lawyers and Junists)上,两位欧洲的教授,即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的吉达教授(prof.Josephus Jitta)和瑞士苏黎世大学梅里教授(prof.F.Meili)向美国法学界介绍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情况。而且,在该会议上吉达教授表示希望在今后,海牙会议邀请欧洲大陆以外其他一些国家参加,对此美国法学家巴尔德温表示赞同。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美国学者库恩(Arthur k.kuhn)也积极建议美国加入海牙会议。在1913年于马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协会会议上,库恩便呼吁英国以及美国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美国另一位法学家威格摩尔(John H.Wigmore)也积极建议其政府加入统一国际私法的行列,他在1921年提交给美国统一州法大会上的一篇文章中便这样呼吁并提醒美国政府:“如果某一个世界会议通过了一个统一的法典,而并不包括美国的观点,那么,美国的立法者便不得不或者是接受一个外国间讨价还价最后形成的外国的模式,或者是拒绝该统一法律,从而使美国落伍于国际统一体,而遭致法律分歧与法律冲突的不利的结果。”[2]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荷兰政府重组海牙会议,并向美国发出了参加会议的邀请,但是,美国谢绝了邀请。而且,令人感到奇怪的是,美国法学界对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召开的第五、六届海牙会议(1925年;1928年)置若罔闻,据说对该两届会议,美国法学界未有任何报道。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于1951年10月召开的第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关于美国参加海牙会议的问题,引起了讨论。对于该届会议,美国法学界产生了很大的兴趣,总的说来,美国学术界是支持美国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这以后,美国政府也开始改变其完全不参加海牙会议的态度,并决定先派观察员出席会议,因而,1955年10月,美国国务院向美国一些全国性的法学组织发出遴选参加海牙会议观察员的通知,并最后于1956年后组成美国观察员代表团。这样,美国终于第一次派代表(观察员)出席了1956年10月召开的第八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60年召开的第九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美国继续派观察员代表团出席。这些观察员的出席,使美国更多地了解了海牙会议的性质、工作,从而使美国觉得应该参加会议。1963年12月30日,美国总统约翰逊签署了美国国会于该月17日通过的一个关于美国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罗马统一私法会议的决定草案。此后,美国国务院便召集了一个7人代表团参加于1964年10月召开的第10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美国便正式加入海牙会议成为会议正式会员国。
美国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客观上使海牙会议会员国的构成产生了一些变化。这一方面是由于美国是一个普通法系国家,它加入会议使会议增加了更多的普通法成分;另一方面,是由于美国是加入会议的第一个北美国家,因而,使会议扩大了地区范围。此外,美国独特的立法、司法制度也给海牙会议统一国际私法以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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