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学者在论述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性质、特征时,往往都只探讨1951年第七届海牙会议以后的作为一个固定的国际组织的海牙会议的性质及特征,而忽略这以前几十年海牙会议的性质、特征。应该认为,这样来研究这个问题显然是不全面的,也不利于通过对海牙会议两阶段的比较,更好地分析当今海牙会议的性质、特征。在我们看来,对海牙会议的性质、特征应分两个阶段进行考察,即第一届海牙会议到第七届海牙会议这一阶段(亦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阶段),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一阶段。
(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性质和特征
1893年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共召开六届会议。由于历史的原因,这六届会议断断续续,但总的说来,这些会议都是临时的国际会议。这一性质与特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加以分析。
第一,该阶段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由一国邀请和组织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最初是由荷兰法学家阿塞尔(Asser)提议并获荷兰政府的支持,而由荷兰政府发起和召集的一个目的在于统一欧洲范围内各国国际私法的一个地区性的国际会议。而且由于从1893年第一届会议至1951年第七届会议召开,每届会议都由荷兰政府向各国发出邀请,并由荷兰政府组织召开,有人曾戏称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荷兰出生的,由荷兰政府抚养的一个婴儿。
第二,从该阶段历届会议的参加国范围来看,最初海牙会议实际上仅限于欧洲国家,而且,由于英国政府以其普通法制度与欧洲大陆法律制度相差甚殊为由,拒绝了荷兰政府发出的参加会议的邀请,因而,前几届海牙会议实际上只是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包括斯堪的那维亚半岛一些国家)参加的地区性的国际会议。只是1904年召开的第四届海牙会议,日本派代表出席,从而结束了海牙会议作为一个欧洲地区性的国际会议的历史。但是,1951年以前的历届会议,都未有普通法系国家参加,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该阶段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实际上是限于大陆法系国家参加的国际会议。
第三,该阶段海牙会议的召开是不定时的。第一届海牙会议于1893年召开,第二届会议于翌年1894年召开,第三届会议于1900年召开,而第四届会议则于1904年召开。这之后由于海牙和平会议的召开,更因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会议中断了21年,因此,第五届会议于一战结束后的1925年召开,第六届会议于1928年召开。由此,该阶段的海牙会议也是一种非固定性质的国际会议。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性质和特征(www.xing528.com)
第六届海牙会议召开后,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会议不得不又一次中断约23年之久。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于1951年召开的第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通过了一个《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规约》,并于1955年7月15日生效,该规约正式确认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性质,而且规定海牙会议每四年召开一次例会。因而,第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开始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新的历史,并成为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性质与特征可以概括为:
第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而非民间的国际组织,因此,它具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一般特征,如出席会议的代表由各国政府派出,会员国皆享有平等的投票权,会议经费由各国政府承担等。
第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而不是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组织。因此,它以公约、统一立法等形式所产生的统一国际私法规范,并不能直接对会员国产生约束力,一国只有在自愿批准加入条约,或者采纳统一立法后,这些统一国际私法规范才对它们具有效力。
第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不是一个政治性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而是一个专门从事国际私法国际统一这一专门性任务的非政治性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这一性质和特征,不仅表现在各国派出的参加会议的代表主要是各国资深的国际私法学者,或最高上诉法院法官,或其他具有国际私法专门知识的人士,而且还体现在,该组织的活动,很大程度上是对国际私法一些专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等,并不涉及国际政治方面的问题。
所以,可以称当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一个旨在逐渐实现国际私法规范之国际统一的,政府间的非政治性质的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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