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进行国际组织立法的这种国际组织具有区别于一般国际组织的上述特殊性,而这种立法又总是以该组织的成员国自愿放弃或限制自己在某些方面的立法权为条件的,因而,以这种方法进行私法的国际统一速度快、效果好。而且,还因为这种国际组织具有自己的立法机构,且其立法活动有一定的连续性,所以,以该方法进行私法的国际统一活动,不但可以使个别的国家不致因为私法统一过程中的一些麻烦而放弃参加私法国际统一运动,而且,尚可以使私法的国际统一更具系统性和连续性。当然,从私法国际统一的长远发展看,私法国际统一的工作如果与具体参与国家的意愿不符,那么,这种私法统一工作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
如上所述,我们这里所讲的进行立法的这种国际组织拥有自己自治的法院,这一特征决定了以国际组织立法的方法所实现统一的私法的统一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保证,因为此一法院可以对这种统一私法的统一解释以及这种统一私法优先于国内法的适用进行监督。以欧洲共同体为例,该共同体所属的设于卢森堡的“欧洲共同体法院”对保证欧共体法律的统一执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9]。(www.xing528.com)
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以欧洲共同体为典型的这种所谓超国家组织在其进行法律的国际统一活动中往往缺乏民主。这意味着它们在进行私法的国际统一时常常过于强调它们的成员各自的特殊性。而且,在进行具体的立法活动时,这些组织也不大注意与其成员国的立法机构进行配合,并在一些关键问题上获得成员国的普遍的共识。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这种国际组织的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只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才把自己立法和司法的权力拱手让给这种国际组织去行使。再以欧共体为例,人们批评该组织的活动,包括其进行私法国际统一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尚缺乏“透明度”(Transparenz)、“参与性”(Partizipation)以及“效率”(Effizienz)。因而,人们提出了不少使该组织的活动更为民主化的建议[10]。可以说,尽管欧共体在法律国际统一方面业已取得很大的成果,欧洲共同体法的体系也已形成,但是,欧共体实现法律一体化活动中的非民主因素,以及该组织与其成员国在法律统一方面的相互协调问题还远未获得圆满解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