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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实践与经验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62年3月23日所缔结的斯堪的纳维亚立法合作公约规定成立一个部长委员会的机构。值得指出的是,与美洲国家私法国际统一的实践不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在进行私法国际统一时并不预先制订所谓统一的“标准法律”供各国立法借鉴、采用。这样的结果,一方面是影响了斯堪的纳维亚国际私法国家统一的统一步伐;但另一方面这些国家独自的私法改革也为斯堪的纳维亚其他国家所密切关注,并可成为该地区新的私法统一计划的前奏曲。

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实践与经验

瑞典、挪威、丹麦、芬兰和冰岛五个斯堪的纳维亚国家长期以来便进行彼此的私法统一活动。但是,它们除对国际私法予以特别形式要求的私法部门采取国际公约的方法进行统一外,大多以灵活、机动的所谓“立法合作程序”(Verfahren gesetzgeberischer Zusammenarbeit)进行它们间的私法的国际统一工作。这种“立法合作程序”也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进行私法的国际统一的国际统一立法方法,以这种方法所实现国际统一的法律规范便是作为国际统一私法渊源之一的国际统一立法。

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所采用的“立法合作程序”可以简单概括如下:首先,这些国家的司法部长和本部的官员每年相会若干次,讨论将对哪些私法领域进行彼此间的统一。1962年3月23日所缔结的斯堪的纳维亚立法合作公约规定成立一个部长委员会的机构。此后,上述司法部长会议便成为该部长委员会活动的一个部分[6]。除司法部长会议外,各国议会也可以在某一国际统一立法草案提交各国议会讨论通过之前,通过部长委员会的法律委员会提出法律统一的建议,讨论法律统一方案并相互交换对该方案的意见[7]。此外,各国司法部中都有若干官员专门负责与其他国家进行立法统一方面的联系工作。各国司法部的这些官员定期会面交流信息。

一项私法统一计划一旦确定下来,便由各国的专家委员会在本国进行统一法律的准备和起草工作。各国专家委员会在工作中通常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彼此联系,相互交流经验,共同寻求为各国都能接受的共同法律原则,探讨各国措辞尽可能一致的法律条文。各国专家委员会在完成这些工作后都公开发表各自的工作报告和自己所负责起草的本国的法律草案,并同时将别国专家所起草的它们各自国家的法律草案作为附件一起发表。各国司法部在紧接着对本国专家委员会所提交的法律草案进行加工的同时,尽可能广泛地与其他国家进行相同工作的司法部的官员,以及在必要的情况下,与各国议会法律委员会取得联系,以便各国所分别制定出来的法律草案能更趋统一。

值得指出的是,与美洲国家私法国际统一的实践不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在进行私法国际统一时并不预先制订所谓统一的“标准法律”供各国立法借鉴、采用。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才产生单一的统一的法律草案和关于该法律草案的报告,如1967年12月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统一专利法草案及关于该草案的报告,而在其他情况下一项私法统一计划则是五国分别有自己的法律草案和关于该草案的报告。(www.xing528.com)

值得注意的是,斯堪的纳维亚国家采用这种方法对它们的私法进行国际统一的速度很慢,这主要是因为这种方法需要各国在起草自己的法律时不间断地与他国取得联系,彼此交流工作信息和经验,而到最后各国的法律草案内容达到一致,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正因如此,它们中的个别国家,且尤其是瑞典已无太大的耐心通过这样的私法国家统一进程,实现自己本国的私法改革。因而,瑞典在保持与其他斯堪的纳维亚国家进行私法统一合作的同时,独自加快步伐通过自己的立法进行本国的私法改革。这样的结果,一方面是影响了斯堪的纳维亚国际私法国家统一的统一步伐;但另一方面这些国家独自的私法改革也为斯堪的纳维亚其他国家所密切关注,并可成为该地区新的私法统一计划的前奏曲。

斯堪的纳维亚国家通过国际统一立法形式进行它们间的私法统一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果,这一方面应归功于这些国家司法部和议会官员的不懈努力,但另一方面这些成果的取得也是与这些国家间内在的紧密联系分不开的。由于地理位置和历史背景等因素,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密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它们可以国际统一立法的方式实现它们间私法统一的先决条件,因为此种私法国际统一方式特别需要有关国家彼此的理解和信任。也正因如此,我们认为这种私法国际统一的方法难以甚至无法在广泛的国际范围内予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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