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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与国际统一私法条约,推动统一化进程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可欣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国际统一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主要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协调彼此间私法规范,以实现缔约国间在某一或者某些私法领域法律规范统一的协议。我们称这种国际条约为国际统一私法条约。正因为国际统一私法条约具有这些一般的国际条约所不具有的特征,因而在这种条约的制定、签署、保留以及对它们的解释、内容漏洞的补救等国际条约的适用制度方面都有一些特殊的方法和制度。

按照1969年5月23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的规定,国际条约系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此一定义揭示了条约的以下几个主要特征:第一,条约是当代国际法所承认的国际法主体,如国家、国际组织等间缔结的协议。因而,双方都非国际法主体或一方为国际法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国际法主体,如自然人与自然人间、法人与法人间、自然人与法人间、国家与法人或自然人间所缔结的协议,无论其内容何等重要,都不是国际法上的条约。第二,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否则条约便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第三,条约的内容在于规定国际法主体间在一些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四,条约这种协议通常以书面形式作出,作为一个书面文件而出现,但此种文件究竟是一项单独的文书或两个以上相互有关的文书,或者它的特定的名称如何,如公约、协定、议定书等,都不影响它成为国际条约。

作为国际统一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主要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协调彼此间私法规范,以实现缔约国间在某一或者某些私法领域法律规范统一的协议。我们称这种国际条约为国际统一私法条约。此种条约属于一般国际条约的范畴,因而也便具有上述国际条约的一般特征。但是,与一般的国际条约相比,国际统一私法条约具有以下几个特殊的方面:首先,它们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际私法关系;其次,这种条约通常由有关的国际统一私法的专门组织准备和制定,然后由缔约国签署和批准;最后,就这种条约的性质而言,一般说来它们不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相反,由于它们独特的调整对象的原因,它们具有一般的国际条约所不具有的强烈的法律,且尤其是私法的专业性。正因为国际统一私法条约具有这些一般的国际条约所不具有的特征,因而在这种条约的制定、签署、保留以及对它们的解释、内容漏洞的补救等国际条约的适用制度方面都有一些特殊的方法和制度。(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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