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是最早努力实现法律统一的领域之一,在该领域有若干个民间国际组织从事法律统一工作。这里仅介绍“国际海事委员会”和“波罗的海国际海事会议”。
1.国际海事委员会
该会成立于1896年,会址设在比利时安特卫普,宗旨在于进行海事私法的统一工作。该委员会作为一个民间的国际组织,会员包括若干国家的“海商法协会”及一些个人与团体。
该委员会为实现其上述宗旨,在成立后积极进行工作,并在海事法律的几乎所有方面制定了统一法律公约草案。它所从事统一工作的海事法包括海上碰撞(1901年)、船主责任(1924年和1957年)、关于海运提单的若干规则(1924年)、租赁和抵押(1926年)、国有船舶的豁免(1926年)及其附加议定书(1934年),船舶碰撞民事管辖权问题(1952年),旅客行李海上运输(1967年),海事实践中使用之租赁的若干规则的统一(1967年),建设中的船舶的注册权问题(1967年)以及修改1924年货物海运公约若干规则的议定书(1968年)。此外,国际海事委员会还从事了《海牙规则》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修订工作。
回顾和检讨国际海事委员会进行海事法律统一的历史和工作,我们大致可以对该委员会的工作作这样一个评价,即它在海事法律的统一方面作出过不少贡献;但是,“由于其工作被沉重地盖上了‘私人资本主义船舶航运’利益者以及‘资产阶级右倾法学家’的烙印,而且,它也受到西欧法律观点的支配”,因而,该委员会“在今天失去发展中国家,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信任”[7]。也正因为如此,该组织进行私法统一的工作也逐步为其他的有关国际组织所取代。(www.xing528.com)
2.波罗的海国际海事会议
这是于1905年成立于哥本哈根的一个民间国际组织,其最初名称为“波罗的海与白海会议”(The Baltic and White Sea Conference),1926年改为现名。其成员是世界范围内,包括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从事海运业务的船主、船舶经纪人以及船运联合会。
就进行海商法统一而言,该组织的一项重要活动在于起草和制定租船运输合同及海运提单的条件。它所制定的最为重要的租船运输格式合同有Baltime Charter(1939)、Linertime Charter(1968年公布)、Gencon Charter(1922、1966年修订),最著名的海运提单有Congenbill(1946年),Conlinebill(1952年)以及Conlinethrubill(经1950、1952年修订)。这些格式合同和提单实际上也是统一海事私法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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