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两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民间性国际组织。它们皆成立于1973年,且具有相同的宗旨——促进国际法的发展。为实现这一宗旨,它们也进行法律的统一工作。
该两个民间国际组织尽管具有诸多的相似之处,然而,它们彼此是独立的,而且,二者间也有很多不同之处。首先,在活动范围方面,国际法学会的重点是国际公法领域,只是稍微涉及国际私法领域;但是,国际法律协会则主要是在国际贸易、运输法以及仲裁领域进行活动。其次,在会员构成方面,尽管两者都具有国际范围内的广泛性,但是,国际法律协会的成员不只限于法学家,而且,还包括商人以及其他一些个人和组织;然而,国际法学会只是一个法学家学术组织,且成员最多不超过60位正式会员和72位联系会员(associés)。
国际法律协会在其成立后,就私法的统一进行了很多工作,这主要集中表现在国际海商法领域。首先,该协会曾就海损问题进行法律规范的统一工作,并试图通过该方面规则的统一,避免由于各国海商法对一般海损问题规定不一“所产生的极为麻烦的法律冲突问题”。这一努力于1980年诞生了《关于一般海损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924年于斯德哥尔摩、1949年于阿姆斯特丹,对该规则进行了两次修改。现行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第三次修改后的1974年文本。该规则在实践中,广泛为当事人用于他们的海运提单和租船合同。其次,国际法律协会于1921年9月在海牙召开了一次旨在促进各国采纳一个有关海运提单统一规则的会议。该规则以公约形式——《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于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该规则规定了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用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该规则在实践中获得了广泛的采用。我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提单也是参照该规则制定的,而且,规定按该规则来确定承、托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此外,国际法律协会还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合作进行国际私法的统一工作。这方面最重要的是该协会参与了1955年6月15日关于动产国际买卖法律适用公约的制定。(www.xing528.com)
国际法学会作为一个更多偏重于国际法学术研究的民间国际组织,就私法的国际统一而言,主要在于为私法的国际统一作学术方面的研究和准备工作,并造成一个对法律统一“有利的氛围”。由于意大利国际私法学家孟西尼(Mancini)和荷兰国际私法学家阿塞尔(Asser)都是该学会的创始会员,因此,在他们的推动下,该学会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最初的一些国际私法公约的制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特别值得指出的,学会曾就国际私法中的“反致”问题进行过专门研究。在1900年于瑞士奴沙泰尔召开的学会例会上,学会认为应排除反致作为未成年人能力法律冲突时的补救方法。但是,1932年在奥斯陆召开的例会上,学会又认为应采用反致作为未成年人能力法律冲突时的补救方法。其后,学会选派希腊雅典大学名誉教授马利达基棋(G.Maridakis)就反致作出报告。该报告于1957年4月30日公布。1961年于奥地利萨尔支堡召开的学会例会上,对该报告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会上就反致问题形成三派主要的观点。第一派观点以罗马的阿果教授(Prof.Ago)、英国的戚希尔教授(Prof.Cheshire)为代表,认为国际私法中不应采用反致规则。但后者保留一例外情况,即反致可适用于连结点为不动产和动产所在地的情况。第二派观点以德国马克洛夫(Makarov)教授、温格勒(Wengler)教授等为代表,认为除一些例外情况外,国际私法中原则上应排除反致的适用。这种例外主要是若本国冲突法反致的法律为“利益最大的国家”(the most interested countries),则应采纳反致。第三派观点以法国巴迪福教授(Prof.Batiffol)、瑞士尼德瑞(Niederer)教授等为代表,认为国际私法中应该采纳反致。在这派学者看来,“采纳或者拒绝(反致)乃一便利与否的问题,纵然在反致不能在所有有管辖权的国家取得一致判决(Entscheidungseinklang)的情形下,也是如此。如果法院国冲突规范规定适用外国法,且若该外国冲突法反致法院国法,为什么法官应去适用外国法,而不适用他自己最为熟悉的本国法律呢”?然而,学会依然未能对反致形成一个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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