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于1920年成立于巴黎。根据国际商会章程的规定,商会的宗旨在于,在整个国际经济交往中,谋求和表明一致的观点,采取改进国际经济关系的措施。因而,有人评价该组织,“是国际经济界最重要的喉舌”。该商会章程规定的组织成员有两种,即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正式成员是那些不具政治目的和没有独立的商业目的的社团组织,如商会、工业方面的专业协会等;非正式成员包括个人和贸易公司。
在私法统一化运动中,国际商会作为一个民间国际组织,起着重要的作用。它积极致力于贸易法的统一,以取消由于法律的冲突所造成的贸易方面的障碍,并积极努力去实现法律、行政手续和商业实践三个领域的标准化和简便化。为此它曾参与很多国际公约,尤其是国际货物买卖、运输、商业保护以及商事仲裁领域国际公约的起草工作。而且,它还成功地进行了国际货物买卖、信用证以及国际贸易支付方面一些“价格条件”、“贸易惯例”的统一化工作。国际商会在统一私法方面的成就主要有以下一些:
1.国际商事仲裁领域
国际商会非常重视国际商事仲裁事务,于1951年开始准备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的公约草案;经过7年的工作,完成了草案起草工作,并提交给联合国经社委员会。联合国召开会议讨论该公约草案时,国际商会又派代表参加并进一步提出一些意见,阐明国际商会对该问题的观点。1958年6月联合国会议所通过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实际上是国际商会从事该法律问题统一的一项成果。此外,国际商会还汇集出版各国仲裁法律的资料,这些作为进行该领域统一化工作的基础,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2.国际商业惯例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商业惯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这种商业惯例的不统一,无疑阻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国际商会成立后,便把进行国际商业惯例的标准化与统一化作为其重要工作之一。1936年国际商会制定了一个《贸易价格条件国际解释通则》,1953年根据国际买卖关系的发展,对该通则进行了修改,定名为《1953年贸易价格条件国际解释通则》,简称《1953年通则》(Incoterms 1953)。后来以此为基础,分别在1967年、1976年和1980年进行了增补和修订,鉴于1980年以来运输技术的不断更新以及电子数据交换(EDI)贸易方式的新发展,国际商会为使通则能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中的新变化,又对《1980年通则》作了全面修订,并于1989年11月通过了新版本。该版本经进一步修订后于1990年4月正式公布,定名为《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该通则已于1990年7月1日生效。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价格条件解释通则,经常为当事人引用来作为确定其合同中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依据。(www.xing528.com)
3.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
20世纪30年代罗马统一私法学会开始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统一工作,并于1951年制定出国际货物买卖法公约草案。对此草案,国际商会,尤其是它下设的“国际商事实践委员会”,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并于1958年就该公约草案的二十几个对国际贸易至关重要的条款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该委员会特别强调国际贸易中的当事人应该以该统一法公约草案的规定,作为它们之间的合同的标准条款。
4.统一跟单信用证规则
国际商会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明确国际贸易支付中各方当事人间权利与义务关系,以保护银行的利益,在其成立后不久便着手进行跟单信用证惯例的统一工作,并于1930年5月5日公布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该惯例在颁布后经过了7次修改,现行的是1993年修订的,1994年1月1日生效的文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国际商会制定的该项统一惯例,在实践中获得了各国当事人的广泛采用。我国金融机构尽管未正式宣布采用该文件,但是,考虑到它正在国际范围内长期地广泛地被采用,因而,为便于对外贸易交往,也参照采用该统一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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