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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推动国际私法统一化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巴拿马会议以后,拉美一些国家于19世纪中叶召开了几次进行法律统一的国际会议。1875年12月11日秘鲁政府呼吁拉美国家努力实现私法的地区性统一,并邀请拉美国家召开一次统一民法及国际私法的会议。利马公约的失败并未使拉美国家中止进行私法统一化运动的努力。拉美国家进行地区性私法统一化运动,与西蒙·波利瓦尔领导拉美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精神的鼓舞是分不开的。就泛美范围内对私法的统一化来看,这些会议并未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中国推动国际私法统一化

1.巴黎大会和以后若干次拉美私法统一会议

1826年由拉美民族英雄西蒙·波利瓦尔(Simon Bolivar)发起召开的“巴拿马大会”(The Congress of Panama)上,有人提出进行拉美公法编纂和制定“美洲人民国际法典”(Code of International Law of American people)的建议,此一建议得到一些拉美国家的支持和拥护。此次会议实际上成为从西班牙和葡萄牙等殖民统治下独立起来的拉美国家联合起来进行法律(包括私法)统一化运动的开端。

巴拿马会议以后,拉美一些国家于19世纪中叶召开了几次进行法律统一的国际会议。就私法而言,这些会议研究和涉及的问题包括航海与通商、国际互惠待遇、司法及其他公文的相互承认、外国判决的承认等。1964年11月在利马召开的美洲会议(the American Congress)上曾有人提出对拉美私法统一具有重要意义的建议,即厄瓜多尔全权代表皮德拉塔(Pon Vicente Piedrahita)提出的“旨在确定涉外公法,包括国际私法若干原则”的建议,以及委内瑞拉代表葛茨曼(Don Antonio Leocadio Guzman)提出的一个仅涉及国际私法的建议。遗憾的是这两项建议书当时并未获得大会讨论。

1875年12月11日秘鲁政府呼吁拉美国家努力实现私法的地区性统一,并邀请拉美国家召开一次统一民法及国际私法的会议。拉美一些国家响应了秘鲁政府的倡议,并接受邀请,参加1877年在利马召开的统一私法大会,即美洲的法学家大会(The Congress of Jurists Congreso Americano de Jurisconsultos),也即通常人们所说的利马会议。围绕着私法统一的原则问题,在利马会议上持“属人主义”观点和持“属地主义”观点的两派人间进行了激烈的争辩。经过10个多月的工作,会议最后起草出《关于建立国际私法统一规则的公约》,该公约共60条,规定了人的民事地位和能力、财产、婚姻、国际管辖权问题,以及他国判决的执行问题等。据说该公约之内容深受意大利孟西尼(Mancini)属人法学派观点的影响,以至于公约不大受广大拉美国家的欢迎,而只有秘鲁一国批准,因而未获得成功。

利马公约的失败并未使拉美国家中止进行私法统一化运动的努力。1888年2月阿根廷和乌拉圭两国达成协议,决定由它们分别向一些拉美国家发出邀请,召开一次“南美国际法律大会”(The South American International Juridical Congress),并在大会上制定一个关于国际私法的公约。该大会于1888年8月25日在蒙得维的亚召开,因此,它通常被称为“蒙得维的亚会议”(Montevideo Congress)或“南美会议”(Congreso sud-americano)。这次大会取得了成功,共起草和制定了关于国际诉讼法、文学艺术产权版权、商标与专利、国际刑法、自由职业、国际民法、国际商法方面的八个国际公约和《关于国际私法若干公约的附加议定书》。上述各项公约不久便获得了绝大多数会议出席国的批准。总之,南美国际法律大会可以说是实际上取得了成功。

拉美国家进行地区性私法统一化运动,与西蒙·波利瓦尔领导拉美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精神的鼓舞是分不开的。波利瓦尔的精神无疑是拉美各国团结起来的一个纽带。为了纪念拉美人民的这位英雄,拉美国家召开了若干次以波利瓦尔命名的大会——波利瓦尔大会(先称为“Congresos Boliviano”后改称“Congresos Bolivarianos”)。波利瓦尔大会也进行了私法统一工作,所以它是拉美私法国际统一化运动发展史的组成部分。

为纪念波利瓦尔100诞辰,于1883年在加拉加斯召开的“波利维亚大会”(Congreso Boliviano),尽管主要讨论公法问题,但会议最后议定书中却规定翌年在加拉加斯召开一次内容包括探讨国际私法统一的会议。然而,这一计划了的会议后来并未召开。1911年适逢委内瑞拉独立一百周年,在加拉加斯召开的纪念大会上,就国际私法统一问题进行了专门的工作,并缔结了一些私法统一方面的公约。当然这些公约深受1889年的一些蒙得维的亚公约的影响。

中美洲四国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及萨尔瓦多早在1872年便签署了一个协定,并在该协定中尝试对民事、刑事和诉讼法进行一定程度的统一。1897年中美洲一些国家在危地马拉召开了所谓的“危地马拉大会”(即第一届中美洲法律大会,Congreso Juridico Centroamericano),会上除签署了有关中美洲联盟的条约外,尚通过了有关国际私法、商法、诉讼法、知识产权、刑法以及引渡等方面的若干公约。其中关于国际私法的公约,是以住所地原则为基础的。而且,这些公约均深受1889年蒙得维的亚公约的影响。这些公约在历史上均未生效。中美洲国家又于1901年在圣·萨尔瓦多召开了一次法律大会,即第二届美洲法律会议(Segundo Congreso Juridico Centroamericano)。会上以1897年的公约为基础,签署了七个公约,但只有萨尔瓦多一国全部批准。

2.泛美会议

美国政府的邀请下,于1889—1900年在华盛顿召开了第一届美洲国家国际会议,会上设立了美洲国家联盟。第一次泛美会议也对国际私法的统一问题进行了讨论。至1914年泛美会议共召开了六次。就泛美范围内对私法的统一化来看,这些会议并未取得实质性的成果。而且,住所地原则与国籍原则依然是泛美会议上争论的焦点。但是,这里尚有必要提及以下几次泛美会议的工作。

1923年在智利圣地亚哥召开了第五届泛美会议,会上成立了一个国际法学家委员会(Comision International de Jurisconsultos Americanos)。会上就协调住所地原则与国籍原则的各种建议进行了讨论,并最后决定在考虑这些建议的情况下,制定一个内容广泛的国际私法典。

1928年在哈瓦那召开了第六届泛美会议,会上通过了由古巴法学家布斯塔曼特起草的一个法典草案,即著名的《布斯塔曼特法典》(Codigo Bustamante)。

这之后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分别于1933年和1938年召开了第七、八届泛美会议,其间于1936年召开了泛美会议特别会议。但这几次会议对私法的统一并未取得成果。(www.xing528.com)

3.美洲国家组织

1938年于波哥大(Bogota)召开的第九届泛美会议上,成立了美洲国家组织(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该组织宪章中规定,“发展与编纂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是组织的任务之一,因此,该组织的成立,是美洲,尤其是拉美私法国际统一化运动的一件大事。

美洲国家组织的主要组织机构有美洲会议、外长会议、理事会和泛美联盟(即组织的秘书处)以及特别会议与特别机构。就私法的国际统一而言,有必要把美洲国家组织的几个特别机构予以简单介绍。首先,美洲法学家理事会(Consejo Interamericano de jurisconsultos,CIJ)。1948年的美洲国家组织宪章把该理事会规定为组织理事会中的一个机构(第57条)。CIJ的任务在于为发展和编纂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进行工作。然而,1967年修改后的宪章取消了该组织。其次,美洲法学家委员会(ComitéSuridico Interamericano,CJI)。这实际上是从事法律编纂的一个机构。CJI是根据1948年美洲国家组织宪章,作为美洲法学家理事会(美洲国家组织理事会特别机构之一)的常设委员会在巴西里约(Rio)设立的。1967年修改后的组织宪章赋予它行使原来美洲法学家理事会的职能。

美洲国家组织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主要是通过美洲法学家理事会,尤其是常设机构美洲法学家委员会(CJI)的活动进行的。1950—1965年,美洲法学家理事会共召开了五次大会,就国际私法范围内的货物买卖、司法协助等领域的法律统一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讨论。特别应予指出的是,美洲法学家委员会(CJI)在这一段时间里,一直致力于《布斯塔曼特法典》的研究和修订工作,并最终于1966年完成了一个以住所地为基本原则的修订草案。

为了加强国际私法的编纂工作,并使国际私法的统一跟上美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美洲国家会议于1971年4月23日在哥斯达黎加召开的大会上决定召集国际私法特别会议。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特别会议的召开,开始了美洲国际私法统一的新阶段。

第一届美洲国家私法特别会议(Inter-American Specialiged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CIPIP)于1975年1月在巴拿马城召开,美洲国家组织的大多数会员国出席了会议。会议最后通过了两项决议和六个条约。这六个条约分别是:(1)《关于汇票本票发票法律冲突的美洲公约》;(2)《关于支票法律冲突的美洲公约》;(3)《美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4)《关于司法互助请求(Letters Rogatory)的美洲公约》;(5)《美洲外国取证公约》;(6)《关于在外国代理权力的法律制度的美洲公约》。第一届美洲国际私法特别会议获得了广泛的高度评价,这不仅是因为它所取得的上述统一私法的成果,而且,会议本身“无疑使得具有高深学术造诣的专家们能够直接交换意见;而且,正如经验所示,这种直接的接触也形成推动国际私法编纂的强大动力”。

第二届美洲国际私法特别会议于1979年4月23日至5月8日在蒙得维的亚召开。早在1975年12月美洲国家组织理事会便通过了第二届美洲国际私法特别会议的议程,根据该议程,会议应讨论以下八个方面的问题:(1)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2)民、商事诉讼中保全措施的采用;(3)美洲国家间彼此法律和法规的证明;(4)国际支付中支票的法律冲突和统一;(5)关于在拉美施行的公司、企业领域冲突法规范的更新;(6)国际私法的一般规则;(7)国际货物买卖;(8)国际水路运输提单。会议最后分别就上述前六项议题以及关于自然人的住所问题和关于司法互助请求的八个公约。

第三届美洲国际私法特别会议于1984年5月在波利维亚的拉不勒斯召开。本届会议起草了《关于未成年人收养的国际法公约》、《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公约》、《关于在外国取证公约的附加议定书》以及《国际管辖权作为承认外国判决先决条件的公约》。

1989年7月9—15日在乌拉圭首都蒙得维的亚召开了第四届美洲国际私法特别会议。会上通过了《国际交还(被拐卖——作者加)儿童的美洲公约》、《关于抚养之债的美洲公约》、《陆地国际货物运输的美洲公约》。这些公约均将于第二封批准书交存之日起30天后生效。本届会议上尚通过了一项关于对国际合同法律适用进行进一步研究的文件。由于一些国家的代表认为大会对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尚未作充分的研究,因而,会上未批准墨西哥代表所提交的一份关于国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公约草案,而是通过了上述文件。此外,本届会议上还通过了与国际合同有关的三项决议。据此,大会建议美洲国家组织的成员国考虑签署、批准或加入以下几个国际公约:(1)《国际债权转让和国际融资租赁公约》(1988年,渥太华);(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维也纳);(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1974年,纽约)及其修改议定书(1980年,维也纳);(4)《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86年,海牙)。

1994年3月,美洲国家组织第五届国际私法特别会议在墨西哥城召开。本届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美洲国家间公约》和《关于国际拐卖未成年人的美洲国家间公约》,并确定了第六届国际私法特别会议的议题。

拉美国家从事私法统一化运动有约一个世纪的历史,尽管其中多有曲折,但这一运动在不断发展着,而且,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尤其是《布斯塔曼特法典》可以称为是世界上统一私法的伟大杰作。近几年来,随着拉美一体化的进程的发展,统一私法运动也随之发展壮大,这不仅表现在越来越多的拉美国家积极加入这一运动,如1989年召开的第四届美洲国际私法特别会议就有很多国家参加,而这也被认为是此届会议取得重大成功的主要标志之一,而且,统一私法的范围也越来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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