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统一私法学会(又译成“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等),成立于1926年。其宗旨在于统一和协调不同国家或不同的国际区域(group of states)间的私法规则,以促进逐渐地采纳统一的私法制度。成立该学会的建议是由意大利比较法学者西雅洛加(Scialoja)提出的,意大利政府采纳了该提议,并与当时的国际联盟订立协议,在罗马成立该组织,其经费由意大利政府负责,而其权利和作用则由国联理事会确定。因而,有人认为该学会最初实为意大利政府献给国联的一个礼物,是国联的辅助机构。该组织于1928年开始工作,后来,随着意大利退出国联,该组织也便成为不再依附于国联的独立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解体后,该协会于1940年根据多边协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章程》重新设立,并成为一个独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统一私法学学会现有(截至1996年4月)会员58个。我国于1985年7月23日正式接受该学会章程,并从1986年1月1日起正式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
国际统一私法学会主要由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协会主席和行政部等几个部分组成。大会(General Assembly)是该组织的最高机构,由组织的所有成员国组成,每个成员国在大会上都有一个代表席位。大会的主要任务在于确定组织的工作计划和决定组织的财政预算。由于出席大会的大多是各国驻意大利的外交官,而非从事国际私法工作的专家,因而大会在该组织从事私法统一的具体活动方面并不起太大的作用。理事会(Governing Council)实际上是该组织进行私法国际统一活动的一个最重要的组织机构,它负责起草组织的工作计划,并决定组织的活动。执行委员会由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这些代表大多是法学教授、法官、各国司法部的官员等,这种代表成分,无疑有利于组织顺利地从事私法国际统一的工作。该组织的第三个主要组织机构是秘书处(Secretariat),秘书处主要是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组织的日常事务,实施各项工作计划。
在当今私法统一化进程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无疑是联合国组织之外,最为重要的两个广泛性的国际组织。然而,该两组织统一私法活动的范围差别是很明显的。法国法学家达维教授非常简明扼要地归纳这种差别为:“学会致力于那种可以实现统一的领域的实体法规则的起草,而把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的解决留给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它们间的这种合作使得它们两者在行动方面互不干涉,即一方寻求那些有必要而且也有可能实现法律统一的领域的法律的统一;而一方则负责那些并不可能实现统一的领域的工作,以填补统一法律中可能出现的缺陷。”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宗旨是促进各国和各多国集团之间私法规则的统一和协调,并制定可能会逐步被各个不同国家接受的私法统一规则。协会成立至今已经完成了70多项研究和立法工作,涉及的领域主要有: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信贷法、货物运输法、与民事责任有关的法律、程序法和旅游法。
首先,国际货物买卖法律统一。该领域是该组织几十年工作的中心,而且,由该组织准备的、于1964年在海牙获得通过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的两个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形式统一法公约》,是该组织几十年私法国际统一工作所获得的最大成果。
罗马统一私法学会在20世纪20年代成立时,国际上已有不少组织从事冲突法以及运输、版权、工业产权等私法领域的法律统一工作,因而,学会成立后便决定不与这些现存的组织竞争,而是与它们进行合作。然而,为实现学会的宗旨,并通过活动使其在私法国际统一化运动中有一定的地位,它不得不独立地选择课题,从事私法的统一工作。在20世纪20年代末,国际货物买卖法领域,尤其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范的国际统一,尚未有人问津,而这些领域的法律统一又无疑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该学会便选择该领域开始工作。
1930年4月该学会执行理事会指派一个七人委员会起草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1934年10月,执行理事会通过了该起草委员会草拟的初步草案。该草案与一份报告由执行理事会提交给国联理事会。1935年1月,国联秘书处把该草案发送(国联成员国或非成员国)各国政府,以征求意见。一些国家表示赞成这方面的法律统一设想及该公约草案,另一些国家建议该学会对草案作进一步的修改。学会因而改组起草委员会,以根据各国的意见审查和修改公约草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学会的建议下,荷兰政府于1951年在海牙召集了一次国际会议。会上通过了上述1939年由学会执行理事会通过的公约草案,但建议对它作进一步的修改。为此成立了一个由12位代表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负责公约草案的进一步修改工作,并于1956年完成新草案的起草工作。该新草案与一份报告,由荷兰政府发送给各国政府以广泛征求意见。特别委员会综合意见,于1962年拟出了最后草案。
荷兰政府邀请于1964年4月在海牙召开了一次外交会议,28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该会议。会上正式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该公约于1972年8月18日生效。
1964年海牙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只涉及此种合同的内容问题,而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的责任问题、合同不履行的补救问题等置之不顾。而这无疑是不完善的。因此,在上述1964年海牙会议上又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成立统一法公约》。该公约于1972年8月23日生效。这两项公约分别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部分(货物销售)、第二部分(合同成立)的前身。随着其成员国加入1980年公约,这两项公约将自动失效。(www.xing528.com)
为了进一步推动合同法的国际统一,国际统一私法学会历经十余年的努力,于1994年5月理事会第73届会议上制定并通过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确定一般规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可作为国内或国际合同立法的范本。《通则》吸收了当今国际社会合同法律与实践中带有共同性的一般原则,而且其适用范围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更为广泛,即不仅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适用于诸如特许经营协议、技术许可协议、专业服务合同等其他种类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内容也更为全面、具体,包括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及不履行。《通则》在本质上并不是一项具有强制性的国际公约,而是可以完全由当事人任意选择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在此领域,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还制定了《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1983年)、《国际保付代理公约》(1988年)等一系列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公约。
其次,国际运输法领域。鉴于世界上已有不少专门性的国际组织从事国际运输法律的统一,国际统一私法学会便选择公路、铁路以及内河运输方面法律规范的国际合作为其重点,学会在这一方面所起草的公约草案大多并入一些有关的地区性的公约中。例如于1961年生效的《陆路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及关于内陆水路船只物权的两个议定书,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负责下由各国政府签字。学会制定的关于陆路旅客运输公约草案,也已由意大利政府发给各国政府,征求意见。此外,学会还准备了两个公约草案,分别规定国际运输公司(international forwarding agents)和国际货物联运合同。
再次,国际仲裁领域。国际统一私法学会在该领域曾起草了《关于国际私法关系仲裁统一法初步草案》(Preliminary Draft of a Uniform Law on Arbitration in Respect t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Private Law),此项工作成为国联制定1923年日内瓦《仲裁议定书》和1927年日内瓦《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基础。学会的此项工作后来实际上也成为联合国制定1958年《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公约》的基础,并由此在广泛的国际范围内产生影响,而且,此项工作也在地区范围内对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1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和欧洲理事会起草《关于仲裁统一法的欧洲公约》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最后,民事责任领域。在该领域,学会起草了两个公约草案,即《关于汽车司机民事责任统一法公约草案》和《关于旅馆主民事责任统一法公约草案》。该两公约草案均被并入关于汽车司机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民事责任和关于旅馆主对游客行李责任的两个欧洲公约中,即欧洲理事会1959年《关于强制投保机动车民事责任欧洲公约》和1962年《关于旅馆经营者对其住客财产的责任公约》。
此外,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还制定有《关于旅游合同国际公约》(1970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1988年)、《文物保护公约》(1995年)等。
总之,国际统一私法学会是国际范围内从事私法统一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国际组织。它从成立至今已在私法国际统一方面取得了不少的成果。我国加入该组织,无论对该组织扩大其影响和更顺利地取得私法统一的成果,还是对我国加入私法国际统一化运动,以使国际统一私法能考虑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使我国的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都是极为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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