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间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那些由各国政府通过条约而成立的,由各成员国以国家或政府的名义参加的,进行私法国际统一活动的国际组织。它们可能是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也可能是地区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前者如联合国以及(1957年第七届会议后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后者如美洲国家会议、欧洲共同体等。
政府间国际组织从事国际私法的统一具有这样的一些特征:首先,由于这些组织在国际公法上的这种作为政府间(而非民间的,也绝非超政府)组织的地位,其统一私法方式通常表现为公约,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要使这些通过公约形式表现出来的统一法律在实践中得到实施,便需由各国按国际条约法的一般原则、规则进行;其次,这些组织从事统一私法往往具有较大的影响,因为,如果它们经过努力成功地使某些法律规范获得统一,则其成员国便可以发挥国家的职能,使这些法律得以实施;最后,尽管我们认为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这样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纯粹的从事私法统一的国际组织,而非一个政治性的国际组织,但是,不能不看到,只要会议由各国政府参加,便事实上不可能回避政治因素的渗入,而且,更不可能忽略各国对不同政治利益的考虑,如此种种都给这些组织从事私法之国际统一带来了困难。但不管怎样,从私法的国际统一化进程来看,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中尤其是联合国以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私法的国际统一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www.xing528.com)
(二)民间国际组织
进行私法国际统一的民间国际组织是指那些由民间发起组织的,一般是从事私法的一些具体领域法律统一的国际组织。从私法国际统一化运动的历史发展来看,这些非政府的民间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国际法律协会、国际法学会等,对私法国际统一作出了很大的贡献。这不仅是因为它们大多是一些活动仅涉及某一私法领域的专门性的组织,因此,可以致力于该领域系统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而且,还因为它们的成员大多是相关私法领域的专家,更便于统一工作取得成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