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进行研究之前,有必要对一些有关的名词术语作出界定。由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droit international prive,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这一名称所表明的实质含义在不同的国家,甚至不同的学者都有不同的理解,因而,所谓“统一国际私法”或“国际私法的统一”(unifica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unification de droit international prive,vereinheitlichung des internationalen privatrechts)的实质含义,在国际私法学界也有不同的理解。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认为统一国际私法是对传统的国际私法,即德国和英美法系所谓的冲突法(conflicts law)进行的国际范围内的统一,经过这种国际统一的国际私法,主要包括冲突法规范、有关法院管辖权的规范以及关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在统一国际私法的实践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从事这种传统意义上的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的最为重要的国际组织。
第二,认为统一国际私法乃对“私法”的国际统一,而这里所谓的私法是指作为实体法的民法、商法等法律部门,并不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国际私法,即冲突法。从这一含义上来理解统一国际私法,则应把“统一国际私法”称为“私法的国际统一”(international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unification international de droit prive,internationale vereinheitlichung des privatrechts)。在实践中,罗马统一私法学会(UNIDROIT)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便主要是进行这一意义上的国际私法的统一工作的国际组织。(www.xing528.com)
第三,认为统一国际私法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对传统的国际私法(冲突法)的国际统一,而且包括对民法、商法甚至劳动法等的国际统一。这一意义上的统一国际私法,在德语的一些文献中往往被称为“国际统一法”(internationales einheitsrecht)或“统一私法”(einheitsprivatrecht)。美洲国家组织(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在实践中便是进行这一意义上的地区性的统一国际私法的活动的。
这里所称的“统一国际私法”便是上述第三种意义上的统一国际私法,并且常在下文中将把“统一国际私法”“国际统一私法”和“私法的国际统一”等作为同义词交叉使用,但在介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活动时,则只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有关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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