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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相关活动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致力于统一国际私法的专门性国际组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其于1893年成立后,次年的第二届会议便将破产问题列入议题。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第三次会议上继续对破产问题进行讨论。“一战”期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断了统一国际私法的活动,当其在1925年重新开会之时,关于破产的公约草案即成为会议议程中的首要事项。但是,后来的一些双边协定及多边条约,大都受到该公约的间接影响,而且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也并未因此而放弃这一工作。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相关活动

作为致力于统一国际私法的专门性国际组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其于1893年成立后,次年的第二届会议便将破产问题列入议题。在此之前,1894年在巴黎召开的第十三次国际法学会会议,对统一破产法律适用问题给予高度重视,曾起草了一个《关于国际破产关系的一般规定》[39]。与此相反,海牙公约草案主要是有关破产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只是间接地涉及法律选择问题。但是,公约最终未能确立自己的管辖原则。依照公约规定,由受理破产请求的法院地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开始破产诉讼的管辖权[40]。一国的破产令在国外并不能自动生效,而为使之在国外获得承认,还需要进行许可证书诉讼(exequatur proceedings)。这种诉讼决定了一个依公约有管辖权的国家根据其本国法发布的破产令是否可予执行,是否不仅限于某一部分财产。由此可见,破产令被视作外国判决,但其承认和执行程序是较为特殊的,因为被请求承认的法院必须遵循原审法院的管辖权规定。由于公约未能建立自己的直接管辖权标准,或建立一旦符合即须强制承认和执行外国破产令的间接管辖权标准,公约允许多重破产诉讼(multitude bankruptcy proceedings)具有同等的效力。许可证书的申请由破产宣告地法院指定的人提出;破产令对于债务人的效力、破产管理人的权限、诉讼的形式及举证责任、债权人的和解、财产的分配等事项,应由受理许可证书申请的法院地国家的法律支配[41]。但所有权以及优先权问题应由物之所在地法支配[42]。伴有许可证书的外国破产令优先于同样可执行的第二个破产令[43]。公约草案没有对发布许可证书的国家的法院在复合破产诉讼中所发布的破产令加以调整。

由于允许进行多重破产诉讼,海牙会议没有采用单一破产制;与此同时,通过赋予伴有许可证书的破产令以优先地位,海牙会议的做法又符合有限制的普及破产主义。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第三次会议上继续对破产问题进行讨论。在公约草案1900年文本中,海牙会议明确表示赞同单一破产制,该文本将破产专属管辖权赋予债务人主要营业地所在地法院,如债务人为公司,则赋予公司所在地法院。该文本同时规定,公约不限于商人破产,而早先的草案文本将该问题留给缔约国自己决定。1900年文本第2条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国家或公共机构批准的公共企业,以及为债权人的权益必须采取特殊立法或行政措施的企业。破产管理人依据其任命可立即获得出庭资格,以采取保护措施,但破产令的执行仍需受制于许可证书。支配破产的法律同样可确定债权人的优先地位,但有关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及优先权,应由物之所在地法支配,而且这些事项的管辖权也应由物之所在地法院行使。根据1900年文本第12条,支配破产的法律同样适用于此后的和解。第三届海牙会议作出这种尝试,其目的是确保破产的单一性和普遍性。公约涉及不论位于何地的财产,因而避免了复合破产诉讼。

1904年第四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又进一步提出一个文本,它以悲观主义为基调,主张公约文本在当时只能作为双边协定的示范。这一文本在许多重要方面与以前的文本没有太大差别。外国债权人享有与内国债权人同等的地位。(www.xing528.com)

一战”期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断了统一国际私法的活动,当其在1925年重新开会之时,关于破产的公约草案即成为会议议程中的首要事项。公约扩大适用于非商人的规定得以维护,除非受理破产请求的国家提出保留,限定公约仅适用于商人。对于确立直接管辖权还是间接管辖权的问题,第五届会议倾向于后者。间接管辖权取决于债务人的主要工商营业地;在缺乏这种连结点时,即取决于债务人的住所;涉及公司或社团时,连结点为其法定处所所在地,除非该法定处所是以欺诈或不实的方式设立的。如果该管辖权被另一缔约国法院视为正确行使的管辖权,则该诉讼即成为排他性诉讼。但这种排他性要受制于承认国家的必要公共措施,因此这种排他性仍是相对的,只是创立了一种相对的单一破产制,并不是普及破产主义。因为公约草案第3条允许在其他缔约国进行另外的破产诉讼,并允许承认此种诉讼,它反映了1904年第四届国际私法会议的主张,即公约草案仅作为一种示范条约(model treaty)[44]

如同早先的草案,破产清算人享有自动取得出庭资格以及采取保护性措施的权力。在出售不动产时以及采取所有执行措施时,需要有许可证书,而发布许可证书的条件比1904年草案更为详尽具体。破产对于债务人交易行为的效力适用同样的原则,其他国家在涉及位于其境内的财产时,可以提出保留。有关债权人和解的一般规定以及外国债权人平等待遇的规定的增补,使公约臻于完备。上述规定比先前草案的相关规定更为细致、更为可取[45]

令人遗憾的是,海牙破产公约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没有被任何国家直接接受。但是,后来的一些双边协定及多边条约,大都受到该公约的间接影响,而且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也并未因此而放弃这一工作。在第九届会议上,这一问题又被提出来讨论。第十五届国际私法会议还将国际破产法的统一,确定为未来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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