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原则与方法

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原则与方法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重要的原则和方法。该原则是各国债法的基本原则,且也是国际统一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尤其在目前国际统一合同法的成文法律规范尚不很完备的情况下,该原则可以弥补该法律的缺陷和不足。在当今国际社会合同法的统一化进程中,除了要把握好上述的基本原则以外,还要注意国际统一合同法的解释和漏洞补充的原则与方法。

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原则与方法

众所周知,国际统一合同法和国际统一合同法学也与其他部门法和法学一样,应有自己独立的、最基本的总体指导原则,这些原则是贯穿于国际统一合同法和国际统一合同法学始终的根本性原则,概括起来,具体包括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三大原则。

第一,合同自由原则。也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以说是当代世界各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该原则,合同当事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决定与他人缔结或不缔结合同,也可以自由决定他将缔结合同的内容。在国际统一合同法上该原则也被确定为基本原则之一。例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条便开宗明义地确定该原则为国际商业合同的原则,并把它的内容归纳为“当事人自由缔结合同和确定其内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尽管未明确规定该原则是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但是,它的具体规定中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17]。公约第6条的规定是该原则在公约中最充分的体现。依据该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而且,公约的第8条还规定了解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则。

该原则在国际统一合同冲突法中的具体体现是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支配合同的法律。这一原则基本上无一例外地为所有国际统一合同冲突法公约明确地接受下来。1980年罗马《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第3条、1986年海牙《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7条以及1994年《关于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美洲国家间公约》第7条均是关于依据该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规定。国际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重要的原则和方法。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是各国债法的基本原则,且也是国际统一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际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国际合同的当事人在进行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应讲究诚实,恪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义务。

这里我们试图通过分析该原则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及其具体适用中的体现,以揭示该原则的实质和含义。尽管该公约并未明确规定,但是学术界一致认为它是公约的基本原则,而且对于公约的一些规定应依据本原则进行解释。这些规定特别包括:(1)第16条第2款(b)项有关在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的情形下,发价不得撤销的规定;(2)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3)第29条第2款的规定:“规定任何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必须以书面作出的书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但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寄以信赖,就不得坚持此项规定”;(4)第37条关于卖方在交货日期之前对违反合同进行补救的规定;(5)第40条关于卖方主观知晓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时,他便失去公约所规定的若干权利的规定;(6)第46条关于买方要求卖方履行义务的规定;(7)第82条关于买方不可能按原状归还货物时,便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的权利的规定;(8)第85条关于卖方保全货物的规定;以及(9)第88条关于出卖保全货物的规定。分析这些规定,人们可以发现它们具有一个相似之处,即它们都紧密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且这些规定所确定的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的标准是不十分确切的。由于这些规定具有这样的特征,因而,在这些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尤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行事,而且,法院或仲裁庭在适用这些规定时也特别需要注意结合该原则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决。

对于国际合同当事人来说,诚信原则是一条强制性的规范,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对此,《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条第2款和《欧洲合同法的原则(草案)》第6条第2款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不得排除或限制依据诚信原则进行国际贸易的义务。除了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外,它还是解释国际统一合同法公约所应遵循的一项原则。《欧洲合同法的原则(草案)》第4条第1款便规定,在对本原则进行“解释时尤其应考虑到促进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维持合同关系的稳定性以及保持适用的协调性的要求”。

第三,公平交易原则。公平交易是当代各国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它也应是国际统一合同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条和《欧洲合同法的原则(草案)》第7条均把该原则结合在一起作为约束国际合同当事人的强制法律规范,合同当事人不得排除或限制它们的效力。我们这里把该原则作为国际统一合同法的一条独立的原则,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该原则不但是对合同当事人进行交易活动的内容的一种要求,同时,它也是适用与解释国际统一合同法规范的一项原则。尤其在目前国际统一合同法的成文法律规范尚不很完备的情况下,该原则可以弥补该法律的缺陷和不足。在法律缺乏具体规定且其他应予求助的救济手段也无济于事的情况下,法官或仲裁员可以直接根据该原则作出裁决,以确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担。

在当今国际社会合同法的统一化进程中,除了要把握好上述的基本原则以外,还要注意国际统一合同法的解释和漏洞补充的原则与方法。国际统一合同法作为国际统一私法一个特殊的部分,其解释、漏洞补充的原则与方法是和国际统一私法的解释和漏洞补充的原则与方法一致的。

一般说来,国际统一合同法的公约中都有关于公约解释以及公约漏洞弥补的规定。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6条、《欧洲合同法的原则(草案)》第4条、《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义务的公约》《罗马公约》第18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海牙公约》第18条以及《关于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美洲国家间公约》第4条均是这样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国际统一合同法的解释、漏洞补充的原则和方法可以归纳和概括为两个方面的具体原则和方法。

(一)国际统一合同法的解释原则和方法

在适用国际统一合同法时必然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以确定它们准确的含义。这种解释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考虑到国际统一合同法规范的国际性质

国际统一合同法规范的国际性质决定了对于这种法律规范必须进行独立的解释,也就是说,对于这种法律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概念只能就它们本身进行解释,而不得根据任何国家的国内法律中相应的定义和概念的含义对它们作出解释,而且,在对这种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时还必须以正式有效的文本为依据。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和俄文文本便是该公约的正式有效文本,对该公约的解释必须依据其中一个文本进行,其他的翻译文本均不能作为解释的根据。

在解释国际统一合同法的实践中,人们还必须注意这样的事实,即在国际公约产生的过程中,公约的起草者通常是以英文和法文作为工作语言的,而其他的官方文本一般说来是依据英文或法文文本翻译过来的。因而,有时人们就应该参考英文和法文文本,以求对公约的规定作出正确的和国际统一的解释。

2.促进国际统一适用的原则

要实现国际社会国际合同法律制度的真正统一,仅有国际统一合同法律规范还不够,还必须对这些法律规范进行国际统一的适用。促进国际统一合同法律规范的国际统一适用则是对国际统一合同法进行解释时所应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依据该原则,人们在对这种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时,就必须积极去寻找其他缔约国将来也能够予以适用的国际性答案[18]。不仅如此,在进行解释时尚应尽可能考虑到其他国家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的判例,以及国际上有影响的有关学术著作,以争取获得国际上统一的解释。此外,尚应注意到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由于有关国家对国际统一合同法公约作了保留,从而使得对有关规范的解释必须同时以该国所作的保留声明为依据[19]。例如,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1)b项作了保留,那么,我国的法院或仲裁院在适用公约的这一规定时,便应根据我国的保留声明对公约的该规定进行解释。

3.诚实信用原则

如上所述,诚信原则是对于国际合同当事人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一条基本原则,且也是解释国际统一合同法规范时所应遵守的一条原则。该原则首先禁止权利的滥用以及矛盾的行为,而且,它还要求国际合同当事人注意国际商事交往中一般商人的标准[20]。此外,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该原则也是国际社会一般法律原则之一[21]。因而,人们在对国际统一合同法规范进行解释时便必须注意诚信原则的这些要求。(www.xing528.com)

4.维持合同关系稳定性的原则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维持国际合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主要是因为这种合同关系牵涉到不同的国家以及生产、交货、运输、保险和支付等多个方面,因而,合同关系的不稳定势必会对不同国家不同行业的公司或个人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对国际统一合同法规范进行解释时就必须考虑到维持国际合同关系稳定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这种法律规范的解释应有利于合同关系的稳定。

5.保持国际统一合同法规范适用协调性的原则

保持法律适用的协调性实际上是对所有法律规范解释时都应予以遵循的一条原则。据此,任何对于某一法律中的某些问题的解释都必须与该法律的其他规定协调一致,而不能产生矛盾。在解释国际统一合同法时,人们也应遵循这一原则。这尤其表现在人们在解释某一国际合同统一法公约时,应注意公约的所有规定,不能使对公约某一问题的解释与公约的其他规定相矛盾。

迄今为止,国际上尚无统一的解释方法。所有的关于国际合同法律统一的公约除了只笼统地规定上述公约解释的一般原则外,均不就公约的具体解释方法予以规定。在国际统一合同法适用的实践中一般可以采用以下的一些解释方法:

首先,字面解释方法。依据此种方法,人们在解释国际统一合同法时应该以法律具体条款习惯上的字面含义对法律的具体规定进行解释[22]。此种解释方法的运用对于保证国际合同统一法的国际统一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此种解释的根据主要是法律规范的字面意义,那么,如果这种法律规范的适用者均首先依此方法解释某一统一法规范,便易于获得国际上统一的解释结果。应该注意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依据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是指以国际合同统一法官方文本的字面含义为准进行的解释。譬如,对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便只能依据该公约的中、英、法、俄和阿拉伯文本进行。而对于官方文本的意义差异,便应根据我们上文所述方法予以解决。为了准确地揭示合同统一法的字面含义,人们在进行解释时尚应参考其他国家法院的有关判例以及学者们所作的学理解释。

其次,系统解释方法。运用这种方法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时,应考虑法律的某一规定或某一法律概念在该法律的整体和上下文中的“连贯的意义”。此种解释方法避免了对某一法律规定或某一法律概念的解释与该法律中的其他规定相矛盾的情况。在解释国际合同统一法时运用该原则便是上述保持国际统一合同法规范适用协调性原则的具体要求。例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4条和第50条有关降价要求的规定便是紧密相联的,因此,在解释该公约中有关降价的规定时,便应该把该公约中所有有关规定联系起来,从而获得正确的解释结果。

再次,历史解释方法。这是一种根据立法时的历史材料,在弄清立法者立法本意和观点的情况下,对法律的规定进行解释的方法。在对国际合同统一法进行历史解释时便要考察有关统一法公约的产生背景,以及在制定该公约时的一些重要材料,以力求对统一法规范的解释能够尽可能地符合立法者的意旨。运用此种方法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进行解释便要求人们不但考虑作为该公约的前身的两个海牙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即1964年海牙《国际动产买卖统一法》和《缔结国际动产买卖合同统一法》,而且,更重要的是应该考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准备和制定公约的一些文件以及公约的历次草案[23]

最后,目的解释方法。依据这种方法对法律进行解释时,要求人们寻求法律的目的,使法律的规定和法律概念的解释体现法律的目的。在对国际统一合同法进行解释时也可适用此方法。这就是说,在对这种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时应该考虑每一法律条文、该条文所在的整个法律文件以及该法律文件中有关法律解释目的和方法之规定的目的。应予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法律规范的目的是该法律文件(如公约等)和具体法律规定的立法者所确定的它们的目的,因此,在以此种方法进行解释时应严格避免以对本国国内法有关规定的目的的理解来解释。

此外,比较法方法可以作为解释国际统一合同法的一种辅助方法而予以运用。但是,由于实际操作中较难掌握,因此,一般认为,除法律理论工作者外,法律的实践工作者是无法运用的。

(二)国际统一合同法漏洞补充的原则和方法

由于国际统一合同法较之国内法而言存在更多的漏洞,漏洞补充的原则和方法便是国际统一合同法学上应予以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一般说来,国际统一合同法公约在规定公约的解释原则和方法的同时也规定公约漏洞补充的原则和方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条第2款、《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6条第2款以及《欧洲合同法的原则(草案)》第4条第2款均是这样的规定。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的法律来解决。”

对国际统一合同法漏洞进行补充的一个先决问题是对“漏洞”的理解。这里所说的漏洞具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方面,被视为漏洞的问题应是属于具体的国际统一合同法公约规定的对象,否则,便不能被认为是漏洞。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未对国际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予以规定,但是,我们不能认为合同公约在该问题上存在漏洞,因为,公约在第4条中明确规定,此一问题并不属于公约所予以调整的问题。另一方面,被视为漏洞的问题应是公约中所未予规定的问题,也就是说,公约中对该问题并无明确的答案。

对于国际统一合同法中的漏洞应该依据具体的国际统一合同法公约中的一般原则进行补充。这些原则首先包括我们前面业已讨论了的国际统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平交易原则等。除此之外,每一个国际合同统一法公约中均包含有其他一些有关国际合同具体问题的基本原则,它们也应是据以填补法律漏洞的基础。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第2款(b)项、第29条第2款第2句、第35条第2款(b)项的规定便体现了这样一项基本原则:使合同对方当事人对自己产生信赖,且该对方当事人也事实上对其予以信赖的合同当事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如果对于漏洞无法通过揭示合同统一法公约的基本原则而予以补充,那么,通常说来可以通过国际私法规范的指引而诉诸某一国的国内法。对此,上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欧洲合同法的原则(草案)》均予以规定。这里所说的国际私法规范包括国内国际私法规范和国际统一国际私法规范。如果我国的法院或仲裁庭在审理涉及国际合同的案件时需要依据国际私法规范所指引的国内法对国际合同统一法中的漏洞进行补充,那么,它们便应依据我国的国际私法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的规定,确定合同的准据法,然后,依该准据法的有关规定对合同统一法漏洞进行补充。

在漏洞无法通过揭示合同统一法公约的原则予以补充的情况下,究竟应如何弥补此种漏洞,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绝大多数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而且只能以上述通过国际私法规范指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予以解决。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对于国际合同统一法中未规定答案的一些属于该法的附属问题,应诉诸法院地国家的实体法解决。而这里所谓的附属问题,依据这些学者的观点是“依据比较法的经验不具有原则性意义,而大多为法律技术问题的事项”,如时效的计算和损害的计算等问题[24]。对于这种观点,国际统一私法学术界提出了反对的意见。例如,德国学者马格努斯便正确地指出,在实践中对于什么是国际统一合同法的主要问题、什么是附属问题无法作出国际上统一的界定。而且,这种观点也是与诸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公约中所规定的方法相悖的[2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