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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私法迅速发展,实现与国际私法的统一化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私法尽管在其早期的历史上,完全是以各国国内法制的形态存在的,但从19世纪中叶起,国际法制已越来越成为它的另一个重要渊源。我国国际私法的国际方面的渊源,这几年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近来更有许多新的突破。

中国国际私法迅速发展,实现与国际私法的统一化

国际私法尽管在其早期的历史上,完全是以各国国内法制的形态存在的,但从19世纪中叶起,国际法制已越来越成为它的另一个重要渊源。我国国际私法的国际方面的渊源,这几年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近来更有许多新的突破。

我国加入或接受的属于国际私法的或与国际私法有关的多边国际公约主要有:

(1)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4年加入);

(2)1891年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5月29日加入);

(3)1925年的《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1984年加入);

(4)1940年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章程》(1986年1月1日起,我国已成为该协会会员国);

(5)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74年3月28日对我国生效);

(6)1946年的《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1979年9月11日加入);

(7)1947年的《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1979年9月11日加入);

(8)1951年的《难民地位公约》(1982年加入);

(9)1929年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8年加入);

(10)1952年订于日内瓦的《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加入);

(11)1955年的《关于修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1992年加入);

(12)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75年加入);

(13)1963年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79年加入);

(14)1969年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1978年加入);

(15)1966年的《船舶载重线公约》(1973年加入);

(16)1967年的《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82年加入);

(17)1967年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加入);

(18)1969年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80年加入);

(19)1971年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1980年加入);

(20)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80年加入);

(21)1974年的《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1980年加入);

(22)1974年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0年加入);

(23)1978年的《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议定书》(1982年加入);

(24)1978年的《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议定书》(1983年加入);

(25)1978年的《国际通信卫星组织特权、免除和豁免议定书》(1986年加入);

(26)1979年的《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85年交存批准书);(www.xing528.com)

(27)1979年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年交存批准书);

(28)1988年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1991年批准);

(29)1988年的《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同上);

(30)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1993年加入);

(31)1971年修订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93年加入);

(32)1971年的《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92年加入)。

此外,在程序法方面,我国已在1991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加入了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86年我国加入了1985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1992年加入了《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从1987年起,我国又逐渐加快了同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步伐,现在已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87年5月4日签署,1988年2月8日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87年6月5日签署,1988年2月13日生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89年8月31日签署,1990年10月29日生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87年11月20日签署,我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9月5日批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1年1月16日签署,1993年1月22日生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1年5月20日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

(7)《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92年9月28日签署,1995年6月30日生效);

(8)《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92年11月24日签署,1994年3月26日生效);

(9)《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2年6月19日签署,1993年11月14日生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2年10月31日签署,1994年1月19日生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3年1月11日签署,1993年11月29日生效);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2年12月7日签署,1995年7月11日生效);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2年5月2日签署,1994年1月1日生效);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94年4月21日签署,1995年5月31日生效);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93年6月2日签署,1995年6月3日生效);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5年4月25日签署,我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批准);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1994年3月16日签署,我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12月29日批准);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希腊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94年10月17日签署,我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8月29日批准);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5年10月9日签署,我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3月1日批准);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95年5月28日—1995年6月4日在拉巴特进行了第一轮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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