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先后到重庆、贵州调研,听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学校和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梳理全国人大代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17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逐条审议。中央网信办、社会建设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2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加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等方面的监护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同时,将委托照护情形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联系交流的频次由至少“每月”一次修改为至少“每周”一次。
二、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勤俭节约,并增加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勤俭节约、珍惜粮食、反对浪费、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
三、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强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保护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有关规定,明确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断开链接等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传播,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单位提出,应当明确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强化司法机关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五、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责令其缴纳保证金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采取“缴纳保证金”的方式追究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责任不太适宜,法律责任其他有关规定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责令缴纳保证金等有关内容,并完善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www.xing528.com)
10月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地方有关部门、检察院、互联网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精神,回应了社会关切,制度体系完备、问题导向鲜明、时代特征突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主要制度规范是可行的,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同时,有的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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