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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发布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发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先后到辽宁、广东、上海调研,听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学校、企业和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梳理全国人大代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12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23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现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草案规定由民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考虑到有些地方还规定政府其他部门也承担相应的工作,建议予以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为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承担。

二、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在总则中增加司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职责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针对留守儿童得不到适当照护、缺乏亲情关爱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建议,进一步压实监护人的责任,细化有关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委托照护“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联系和交流一次”。

四、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应当减轻未成年人学习负担、不得超前超时教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两款规定: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不得提前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五、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应当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增加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学校、幼儿园“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的规定,并增加一条规定: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六、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学生欺凌问题的治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完善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理程序,并增加规定: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有的部门和地方建议,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作出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客观、审慎、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八、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目前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住宿方面缺乏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烟(包括电子烟)、酒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很大,建议完善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酒等销售网点的规定,将禁止吸烟、饮酒的场所由“学校、幼儿园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扩大为“学校、幼儿园”,并明确烟包括电子烟。

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网络保护一章规定较为原则,保护力度不够,建议强化家庭、学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保护责任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本章结构进行调整,增加以下规定:一是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二是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使用网络加强管理,预防学生沉迷网络;三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接触违法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四是加强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的保护;五是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明确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六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和信息加强管理,发现违法信息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www.xing528.com)

十一、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学生,应当压实政府责任,保障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十二、有的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和地方提出,临时监护的规定不够严谨、准确,建议进一步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结合近期疫情防控实践,建议在临时监护的情形中增加三项规定:监护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因自身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十三、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应当增加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简化办案相关程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必须出庭的,要求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要求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十四、一些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和地方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本章内容进行调整,增加以下规定: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责令其缴纳保证金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二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依法履行预防沉迷网络、制止网络欺凌等义务的,规定相应处罚。同时,对其他一些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十五、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精神,并结合近期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出现的新情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二是在相关条文中增加规定:禁止胁迫、诱骗、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禁止非法送养、非法收养以及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骚扰。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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