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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下金融风险度量的相关研究及方法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凌薇 版权反馈
【摘要】:到目前为止,关于混业经营各方面内容的研究有很多。并通过研究表明,对商业银行来说,非利息收入只是与利息收入并存,并不是代替利息收入。其次,混业经营模式下应该注意的风险和对这些风险进行防范的对策等相关内容的研究也是一个重要研究内容。该听证会对实行混业经营的银行机构一系列有损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恶劣行为进行了揭露。

混业经营指的是各金融行业(包括商业银行以及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之间进行多种业务、多个品种、多种方式的交叉经营以及服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就成功地实行了银行业与其他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模式。而有关混业经营的研究也就从那时候开始吸引了各国学者的一致关注。到目前为止,关于混业经营各方面内容的研究有很多。所有这些有关混业经营的研究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混业经营下银行效率及金融稳定方面的研究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对混业经营下银行效率及金融稳定方面的研究,也即有关混业经营对银行效率以及金融稳定是否有积极的或者消极的影响的研究。银行效率方面主要包括混业经营下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等,在有关这方面内容的研究中,Allena等(1996)通过对国际银行全球范围的损失函数的估计,对其进出口的无效性进行了检验,并给出了相关建议。Lang和Welzel(1996)通过对德国以混业经营模式进行经营的银行制度进行分析得出,在混业经营下银行的范围经济由于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原因确实存在。Allen等(1996)也从混业经营下银行成本与非混业经营下银行成本变化的角度,对混业经营在规模经济方面的特性进行了分析和研究。Santos(1998)则对银行在以混业经营为运营模式时对其顾客提供服务的成本进行了分析。Rime等(2003)通过对瑞士各银行1996年到1999年的绩效进行调查,发现这些银行中有很大一部分都存在成本和利润效率低下的问题。同时,还发现许多中小型银行的规模经济效率也很低下,而另外一些比较大的银行的规模效率同样不高。根据这些发现,得出了瑞士银行向规模更大、经营范围更广的银行模式发展并不能获得明显的优势的结论。此外,Barth等(2000)从混业经营的规模经济以及范围经济实现的角度,对该模式下银行的运行、服务等方面的内容给出了建议。类似的研究还有White(1986)、Asli等(2003)等。混业经营对金融稳定的影响也可以看成是其对商业银行收益波动性等方面的影响。在各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扩大其经营规模以后,就有很多学者对这种经营规模的扩张或者经营业务的多样化对商业银行绩效和风险方面的影响进行了研究,Stiroh等(2004)就对美国商业银行通过扩张使其经营产品变得多样化以后的银行绩效和风险进行了分析和探讨。Deyoung等(2004,2006)则通过实证研究,对美国商业银行1989年到2001年间银行非利息收入、商业策略、市场状况、技术变化以及财务业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通过研究表明,对商业银行来说,非利息收入只是与利息收入并存,并不是代替利息收入。Karakaya等(2013)对土耳其市场上的银行营业能力的决定因素以及非利息收入与银行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通过对所研究银行2005到2010六年间的实际数据进行分析,对资本充足率、银行规模、信贷利率、信贷供应率以及日用开支对银行绩效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国内学者薛鸿健(2006)通过对美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的分析,得出其不能使得商业银行波动性减小的结论,并且由于非银行业务对监管资本的需求很少甚至没有而导致商业银行财务杠杆的升高。类似的研究还有Chong等(1996),Fields等(1999),Frei等(2000)等。

其次,混业经营模式下应该注意的风险和对这些风险进行防范的对策等相关内容的研究也是一个重要研究内容。如Half(2002)对混业经营模式中金融集团模式的选择因素进行了分析,认为营业成本、存款保险制度以及破产处置等商业因素均为金融集团模式选择的因素,但是对金融集团模式的选择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监管当局的外在压力。此外,国内学者回春野(2008)也对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模式进行了研究。Charles等(2004)通过对金融集团组织结构与道德风险的研究,得出了混业经营以金融控股公司为经营组织模式在监管套利的减少以及道德风险的防范上更有利的结论。有关混业经营是否有可能引起利益冲突,进而导致道德风险的研究是以199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听证会上的批判为基础的。该听证会对实行混业经营的银行机构一系列有损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恶劣行为进行了揭露。其中,Edwards(1979)、Saunders(1985)以及Saunders等(1994)等通过研究表明,银行业对保险业、证券业以及不动产业的涉猎确实会导致利益冲突的出现。另一方面,混业经营可能会导致商业银行出现利益冲突,而这种利益冲突又可能会使得银行内部出现更多的典型违规或者越权操作行为。Boyd等(1998)的研究就表明,在银行经营活动的范围更广泛的条件下,道德风险的产生会使得银行更大的风险行为成为可能。当然,上述结论只是通过理论层面的分析得出来的,通过实证研究结果发现,在混业经营下并没有道德风险导致的银行那些非道德行为。这一方面是由于投资者的理性,另一方面是由于银行对投资者考虑到这些道德风险的预期。因此,对上述理论层面的分析结果,也有不少学者们持不同的观点,如Benston G J(1990)、Ang等(1994)、Kroszner等(1994)、Puri(1996)、Ramirez(1999)等都不认为实行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在上面提到的法案实施之前存在系统地滥用职权行为,而那些同时经营证券等业务的商业银行基本上也不应该对1929年大萧条中银行业的崩溃负任何责任。同时,Kroszner等(1994)通过研究认为,混业经营下的商业银行由于在选择证券业务时偏向于那些历史悠久的大公司,使得他们在进行证券业务时销售的证券质量比一般投资银行的更好。Acharya等(2002)则以105家意大利银行1993年到1999年间的数据为基础,就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对银行收益和风险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国内学者在该方面的研究也有很多,如车家伟(2010)对影响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模式及其在该模式下发展的各方面因素进行了定性分析,并通过该分析对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可能性、实行混业经营的模式以及实行混业经营的制度改革和约束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究。(https://www.xing528.com)

再次,对混业经营动因方面的研究也是对混业经营进行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Kelly(1968)及Hogarty(1970)对混业经营与盈利能力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验证和分析,从而为混业经营的动机提供了依据。而Berger(1997)则从消费者范围经济的角度间接地对混业经营的动因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消费者范围经济的三个方面的来源。虽然Amihud等(1981)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对企业集团合并的动因进行了研究,并认为风险防范是企业集团合并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实际上,混业经营是否真的可以分散经营风险,到目前为止仍是各国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也是学者们仍在继续研究的课题。Canals(1997)将花旗银行作为实例,通过研究表明,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拓宽主要是因为竞争的日渐激烈和信息技术的日益提高。此外,由于其业务范围的拓宽,商业银行收入流中增加了证券业务的收入,这种收入流的增加即使没能降低其总体风险,也可以达到分散其经营风险的目的。Kwan等(1997,1999)则通过研究发现,对于银行控股公司来说,其所拥有的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之间具有很低的盈利相关性。这种低盈利相关性使得商业银行具备从事其他投资银行业务的可行性,并且使得商业银行在从事其他投资银行业务时,恰好能够分散其经营风险。这也为实行混业经营的动因提供了依据。

总而言之,在对混业经营相关内容的研究中,各金融业研究者们普遍关心的问题是混业经营对风险是否确实有分散作用,若有的话混业经营是如何分散风险的,是否应该选择混业经营的模式、若选择的话应该选取何种方式进行混业经营以及在实行混业经营后,如何对金融业的相关制度进行改革以及对各金融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完善,来保证金融机构的效率以及金融的稳定等。类似的研究还有很多,但是综观这些研究可以发现,对混业经营下金融风险相关内容的研究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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