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一、协议书
××工程施工合同
承包人(全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二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第三条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第四条 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
第五条 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_________(人民币)¥_____元;
其中:
5.1 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
5.2 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
第六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6.1 本合同协议书
6.2 中标通知书
6.3 投标书及其附件
6.4 本合同专用条款
6.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7 图纸
6.8 招标文件及招标人所发工程量清单
6.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注:(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 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 双方承诺
8.1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8.2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九条 合同订立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人(签章):
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年月日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人(签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账号:
年月日
二、通用合同条款(略)
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三、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根据工程特性或特殊要求,填写相关质量要求标准等内容。
3.正式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清单及设计修改补充文件等)。
4.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
第二条 双方资料提交要求
1.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及时间
签订合同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的全套施工图纸纸质版两套,电子版一套。
2.承包人应提供的资料及时间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全套竣工资料一式两套。包括:竣工图、结算书、开工令、竣工验收报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相关会议纪要、材料设备认质认价通知、材料设备检测报告等。上述资料应提供纸质版两套,同时提供竣工图、结算书的电子版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扫描件电子版,且电子版应与纸质版一致。
注:1.竣工结算资料要求:结算资料提交后无特殊情况不得补充资料;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应做出书面承诺并对此负责。2.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和结算书包括纸质版和不加密的软件电子版。
第三条 双方委派现场人员
1.发包人项目组长:_________;现场管理员:______。
2.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工程师:________。
3.承包人项目经理: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注册证书号: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双方职责及违约处理
1.发包人
1.1 提供施工场地
1.1.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达到能够进场的要求。
1.1.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口至施工现场旁,施工场内临时用地的水电管线安装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通信费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用的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若该项目施工用水用电情况难以计量,最后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在工程款中扣除。
1.1.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7日发包人明确施工现场出入口位置并符合市政道路管理要求。由承包人完成并承担相应费用。
1.2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
1.3 发包人、承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10日内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办理施工所需要的证件、附件,各自承担相关费用,但双方应密切配合。
1.4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由监理工程师(如有)/发包方现场管理人员主持,现场书面交验。
1.5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后7日内,由发包人组织,监理工程师(如有)/发包方项目组长主持。
1.6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保护要求,承包人编制保护措施和办法,发包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关费用。施工单位的临时用房如需搭设的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包括外观、材料)进行,如能租借发包人的必须严格遵守租赁合同要求,保护好成品,不得在教学区域内喧哗。
1.7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助承包人协调场地周边关系。
2.承包人
2.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2.1.1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包括质量、技术等相关资料和竣工图纸。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均两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30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
2.1.2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发包人的相关合理要求。
2.2 项目成员
2.2.1 承包人不能变更或以“执行经理”等名义变相变更项目经理,否则,视为违约。
2.2.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示的拟派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主要行政与技术领导等必须长驻工地,且不得兼职。
2.2.3 不得委托其他人代理行使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责。本合同对承包人各种人员的到位情况和任职要求同上2.2.2款要求。
2.2.4 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应向监理工程师(如有)及发包人请假,得到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请假天数不超过3天。擅自离开工地,发包人有权处以人民币××元/人的违约金并有权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
2.2.5 项目经理必须按时参加工程例会,若无故迟到,发包人按人民币××元/次对承包人处违约金,缺席按人民币××元/次对承包人处违约金。
2.2.6 工程开工至竣工时间内项目主要成员(投标文件中明示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应严格按投标文件中岗位就位,在合同签订至竣工时间内未经监理工程师(如有)和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视为违约,发包人将对此处以重罚直到解除合同。若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不支付承包人此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完成的工程价款将不予支付。
2.2.7 在监理工程师(如有)或现场管理员发出书面通知后7天内未见纠正,监理工程师(如有)或现场管理员可视承包人违约的严重程度报发包人批准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擅自更换项目经理,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2)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注:以上违约行为,承包人不能以已缴纳违约金为由拒绝改正其错误。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支付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继续追偿相关全部损失的权利。
2.2.8 合同实施期间,本工程项目经理除负责本工程外,不得负责其他在建工程项目,若被查出,则视为违约,委托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处违约金××元。
2.2.9 项目经理在工程中不作为或不称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同时处承包人违约金××元。
2.2.10 项目六大员(项目经理、施工员、造价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且与投标文件中所报人员一致。若实际开工时,中标单位到岗人员与原投标时拟派人员不一致,承包人将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决定中止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中止合同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已完部分的任何费用,造成承包人的其他损失将不给予补偿;另发包人方因中止合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全额赔偿。
2.2.11 施工期间六大员不得脱岗,发包人及监理人将对他们的到岗情况监督检查,发现有脱岗情况的按××元/人次处以罚金。
2.3 承包人应提前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在工程开工前向监理人(如有)及发包人报送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如有)审查合格后的方案方可在工程中实施。承包人无故不向发包人及监理人(如有)提交审查的,处违约金××元。
2.4 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如有)/发包人发出的工程开工令后方可开始施工,若在无开工令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同时处违约金××元。
2.5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2.5.1 当发包人判断承包人已明显不能按工期完工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达到总工期的三分之一时间以上等特殊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任务进行调整(减少工程量或要求承包人退场等,若要求承包人退场,则发包人只按已完工程量价款的60%支付给承包人已完工程款)。发包人下达指令后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双方责任等相关问题的协商和解决不得影响对发包人指令的执行。若承包人拖延执行指令工作,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生此类拖延,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合同金额2‰的费用,且无上限。
2.5.2 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质量事故、工程事故、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方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5.3 违反文明施工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
2.5.4 承包方在投标文件中配备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和主要设备中标后必须按约定进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2.5.5 因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而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或施工质量问题不能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经整改无效时,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支付已完工程合格部分工程价款的60%),没收履约保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2.6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做到“人退场清”,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
2.7 校内施工应特别注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进出场运输材料等车辆车速应控制在20km/h 以内,严禁鸣笛,每车次载重不得超过该车核定载重量。
2.8 施工单位应按安全文明标准化要求施工。校内及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因承包人责任引起的安全事故均由承包方负全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2.9 拆除的材料,承包人不得擅自处理,应如数交予发包人,如有违约,罚款××元,同时返还材料。
第五条 工程质量管理
1.分部分项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如有)、现场管理员,由现场管理员、监理人(如有)组织实施验收,并准备验收资料,如验收合格,按学校有关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隐蔽施工前对验收合格部分不能做任何改动;如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人(如有)/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重要的工程隐蔽验收应由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如有)/发包人,组织质量监督及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承包人无故未履行隐蔽工程验收而隐蔽的,处承包人违约金××元/项。
2.发包人有权对所有隐蔽工程、隐蔽部位要求抽检,隐蔽验收工作出现下列情况的处理原则。
2.1 被确定为见证点的项目,监理人(如有)/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检查时间按时组织到场检查验收,施工单位在等候8小时后可自行隐蔽,但必须做好记录。被确定为停工待检点的项目,必须等待监理人(如有)/发包人组织检查验收后方可隐蔽。
2.2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向监理人(如有)/发包人报验而自行隐蔽,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有权要求开挖、剥露或解体,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办理,其检查费用和有关的施工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3 隐蔽后,如对其中质量提出疑问,无论监理人(如有)、发包人(含质监站)是否参加隐蔽前的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后如质量合格,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费用,赔偿施工单位的损失,必要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后质量不合格,施工单位需全面剥露,修复或返工后重新检验,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影响工期的责任。
3.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人(如有)、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承包人应在验收前向监理人(如有)/发包人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支付违约金××元/次,并直至监理人、发包人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4.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承包人应先报向监理人(如有)/发包人报送施工方案,经监理人(如有)/发包人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施工进度控制
1.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监理人(如有)/发包人报审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本工程相关关键节点,经审查合格后,监理人(如有)/发包人发出开工令。
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监理人(如有)/发包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5日内。
3.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关键线路节点时间(如:砌筑工程、屋面工程、安装工程、内装饰装修工程、外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作为关键线路的节点时间,承包人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列明涉及发包人分包工程所需工作条件的关键节点时间)每拖延一天,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另按××元/天提取现金,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关键线路节点时间是指完成该分部分项工作内容的最后时间,各节点时间不累计计算违约金,即在计算后一节点时间的违约金时应扣除上一节点时间的违约金)。如承包人下一个节点时间按时完工或提前完工,发包人将退还承包人上一时间点的违约金(不计利息)。
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违约金为人民币××元/天,逾期竣工违约金上限超合同总金额的10%,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同时仅支付已完工程部分的工程款的60%。
第七条 材料、设备管理
1.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需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均需有原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按现行验收规范所要求的质量文件资料,必要的还需提供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证。所购材料(设备)必须达到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按相关要求需检验的材料应由双方共同送检,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由承包方承担。
2.施工主要材料设备均需监理人(如有)/发包人审核确认并封样后方可采购,部分发包人未在招标文件中具体要求的材料,承包人需向监理人(如有)、发包人报送三家以上供应商资料(发包人对材料品牌和材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其中包括材料设备样品、各种质量证明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若有未报监理人(如有)、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所采购材料除无条件撤场外,还需支付此批货款的20%作为违约金。
3.所有进场的施工材料、设备,承包人均应向监理人(如有)/发包人报验,只有通过进场验收的材料、设备方可在工程中使用;未验收合格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及时清理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或提供并按材料、设备进场验收程序报验。若承包人违约,则造成的工期、经济损失自负,同时发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因此对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权利。
4.设计文件规定了品牌或参数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按设计文件要求采购或提供,如监理人(如有)/发包人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在本工程中被使用的处置原则如下。
4.1 经设计单位确认,该材料、设备不影响本工程质量,无须返工的,则按发包人掌握的该类材料、设备价格计入结算,处承包人该材料、设备款的25%作为违约金。
4.2 经设计单位确认,该材料、设备影响本工程质量,需返工的,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并按设计要求使用材料、设备,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 设计变更
1.变更的范围约定
1.1 由于设计原因或甲方要求,造成施工图发生重大变更,经发包人、监理(如有)、设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后生效。
1.2 施工过程中,遇到原设计未预料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的管道安装过程中遇到原设计未考虑设备和管墩、在原设计标高处无安装位置等。
1.3 双方对变更的其他约定:因不可抗力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不可抗力不含连续停电、停水)。
2.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如下。
2.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2 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2.3 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2.4 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2.5 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3.变更估价
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在施工过程中,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其变更内容经设计单位、发包人、监理人(如有)签字盖章确认后,承包人按变更后的设计进行施工。变更部分的结算办法如下。
3.1.1 原投标文件中已有和类似的清单项目,按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计算;
3.1.2 原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清单项目按招标控制价编制规则进行组价后,以中标价与控制价的比例进行同比例调整后进入结算,对于因发包人工程量清单中漏项部分是该工程必须做的部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www.xing528.com)
3.1.3 总价措施项目费、规费、安全文明措施费等其他相关费用按施工周期、施工所在地的相关政策文件、学校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3.1.4 在投标报价中,单价措施项目中已报价部分,发包人予以认可,在投标报价中,单价措施项目中未报价部分视为已包含在总价中,不予认可。
3.1.5 在施工中因设计变更或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增减工程量的单项措施费按实际发生予以调整。
4.设计变更执行流程
4.1 由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承包人应将变更申请报监理人(如有)审查后提交发包人。
4.2 设计变更的管理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大学维修改造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4.3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监理人(如有)、设计单位共同签发的工程设计变更作为施工依据,不得以任何口头指令作为施工依据,如违约,承包人应承担一切后果和损失。
第九条 工程签证
1.施工工程中发生的需要以工程签证方式处理的事项,承包人应及时做好相关工程资料报监理人(如有)审查后提交发包人。
2.工程签证的管理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大学维修改造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价格调整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做调整。
2.人工费调整遵照当地的相关文件执行。
3.总价措施项目费、规费、安全文明措施费等其他相关费用按施工周期、施工所在地的相关政策文件、学校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材料价格风险包干,施工期间材料涨跌不做调整。
2.不平衡报价需调整综合单价:不平衡报价超过按招标控制价编制规则进行组价的15%时,其综合单价按照招标控制价编制规则进行组价的价格×(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执行。
3.工程量偏差调整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增加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增幅15%以外部分工程量综合单价P1按照以下方案进行计算:
①Q>K时,P1=K×(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
②Q<K时,P1=Q×(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
其中:Q为投标报价,K为按招标控制价编制规则进行组价的综合单价。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自检合格的情况下,向监理人(如有)/发包人提交书面自检报告和验收申请,经监理人(如有)审查通过后,由监理人(如有)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
2.工程实体部分完工后,若有需要进行设备调试及试运行工作的,承包人应进行调试、试运行,直到保证正常稳定运行。系统调试、试运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系统调试工作结束后,工程须交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检测,视检测结果决定工程是否竣工验收。
3.1 若第三方机构检测结果合格,则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为准。
3.2 若第三方机构检测结果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查究不合格原因,并实施整改,待整改完成后,重新报监理人(如有)审查,由监理人(如有)在审查合格后报发包人重新组织检测,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3 由发包人承担第三方机构检测的第一次费用,承包人承担复检的费用。
3.4 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如有设备操作、使用需要培训的,承包人应对按发包人要求对学校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培训。
第十三条 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本合同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将报送全套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审计部门接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下,××日内审计完毕。
2.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承包人应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报监理人(如有)审核后提供给发包方。
3.对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的约定:竣工验收报告中各方验收合格日期。
4.承包人在工程实体部分验收合格30日内向监理人提交全套竣工资料报审。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经监理人(如有)/发包人审核后的工程结算资料报送至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机构或政府审计部门,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机构或政府审计部门对工程价格做出最终审定结果。
6.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须发包人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审减率超过承包人报审金额的5%时,超过5%的审核费(按超过部分金额的5%计取)由承包人承担(审增不抵销审减),审增部分本着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由承包人承担,按审增额的5%计取。按照合同关系,审核费用均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后支付给中介机构。
7.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应实事求是,严禁虚报、高估冒算。若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结算审计结果为审减率超过20%的,处罚承包人审减金额的双倍违约金,承包人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防水部分为5年)。
2.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工程结算价的3%。
3.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_____/_;
(2)_××_%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_____/_。
4.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______________××。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_____________/。
5.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管道渗漏为2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2年;五金件、阀门为2年;管道堵塞为2年;灯具、电器开关为2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在保修期限内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返工或需维修项目其保修期限应从发包人及监理(如有)验收合格日重新计算保修期。
7.修复通知
7.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后24 小时内到场保修,否则发包方可请人保修,所发生的费用在保修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进行追偿。
7.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7.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7.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保险
1.工程保险
1.1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本工程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意外伤害险、职业责任险等国家规定应投保的险种,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承包人。
(2)投保内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保险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六条 工程款支付
1.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款分三次支付。
工程款=合同价-暂列金-违约金-实际完成工程量远小于招标工程量的项的合价。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5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监理人(如有)/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申请和相关票据,发包人按照学校相关程序支付至工程款的60%;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送审资料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15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相关票据和工程款支付申请,发包人按照学校相关程序支付至工程款的70%;待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相关票据和工程款支付申请,发包人按照学校相关程序支付至结算审计认定价的97%,剩余3%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15日内,无息退还。
2.若上述服务费用支付节点恰逢学校放假期间,则相应服务费用支付时间顺延。
3.若取消某清单项目,则该项目的价款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大学
承包人(全称):××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2.质量保修期
2.1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装修工程为2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4)防水维修工程为5年。
2.2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5.1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保修保证金按工程审计结算价的3%计算,在工程款中扣出,质保期满后退还,保修金不计利息。承包方接到保修通知后24 小时内必须到场保修,否则发包方可请人保修,所发生的费用在保修金中支付。
5.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5.3 本保修书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份。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安全生产合同
发包人:××大学
承包人:××公司
为确保××公司××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在××大学进行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发包人与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要求。
1.发包人职责
1.1 按《××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承担安全文明施工费。
1.2 审查乙方施工安全防护方案。
1.3 检查、监督乙方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并及时督促整改。
1.4 若发生安全事故,应配合乙方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
1.5 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落实安全责任。
1.6 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
2.承包人职责
2.1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机制,施工前制订详细的安全施工防护方案。
2.2 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加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2.3 明确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特岗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4 遵守××大学校园环境安全管理规定,严格工程车辆进出校园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2.5 承包人施工期间,应根据学校的作息时间尽量调整施工作业时间或施工工序,以减少对学生上课或休息的不良影响。
2.6 承包人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发生紧急事故时,应具备现场应急处理的能力和责任。
2.7 施工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2.8 所有施工用机械及电器设备、工器具、工程车等均应定期检查,保证其使用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设备、机具、车辆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严禁使用。
2.9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失效。
5.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份。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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