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是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向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人员必须执行。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监察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是查明事实、惩治腐败、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财物、文件、电子信息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应当真实反映与监察事项相关的内容、情节、线索等,不得伪造、更改、虚构;对于搜查、留置等调查措施实施,也不得拒绝、阻碍。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要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三是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确实存在这样一些干部,谁要敢于揭发他们的不法行为,谁要敢批评他们的不正之风,谁要不按照他们的旨意办事,就要遭受打击报复。有的当面假惺惺地做出礼贤下士、虚心听取意见的姿态,但如果真有人提批评意见了,就会秋后算账,背后找出各种理由给提批评意见的人“穿小鞋”。有的甚至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检举人、调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责令改正,依法严肃处理。(www.xing528.com)
四是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诬告陷害通常是指举报人出于打击报复、栽赃嫁祸、猜疑嫉妒的动机,刻意捏造事实或伪造材料,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诬告陷害的行为人往往颠倒是非、恶意编排、捕风捉影,有的举报看似内容清晰、有理有据,但要么张冠李戴,要么无中生有;有的标题和表述“上纲上线”,但反映问题不实际不具体,可查性不强;有的虽然直接点明问题,但没有提供任何材料或说明,甚至主要是侮辱性表述,总而言之,就是举报内容缺乏事实基础。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相关机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还规定了兜底条款,涵盖了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应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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