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发现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根据上述规定,回避程序具体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关于自行回避的主体,主要包括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自行回避应当由本人提出,并说明理由,且提出时间应限定在得知自己符合回避的事由时。监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向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部门负责人自行回避,应向分管该部门的领导申请;分管领导自行回避,应向监察机关负责人申请。监察机关负责人自行回避的,基于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其应向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请。(www.xing528.com)
申请回避的主体是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这里有关人员应当包括被调查人的近亲属、与违法案件相关的受害人及得知应当回避的监察人员之外的其他本机关的监察人员。在程序设计上,一是公开回避信息,告知参与案件办理的监察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当事人有请求回避的权利;二是对申请回避的理由及证据和证明标准问题,应以举证责任倒置、证明标准降低等多种途径来缓解申请人收集证据的难度;三是一旦申请人提出回避申请,即应当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对不同意回避的,监察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四是回避申请应向参与案件办理的监察人员提出,在形式上既可口头提出并记录在卷,也可书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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