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决定应当得到切实执行。“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政务处分法》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政务处分决定实施的制度。
《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政务处分决定书是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载体形式。在形式上,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以监察机关名义作出,加盖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的印章。在内容上,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2)违法事实和证据;(3)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4)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5)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政务处分决定书制作完成后,应当由监察机关向被处分人送达。《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在此环节中,相对人由被调查人的身份转为被处分人。在送达实施主体上,应当由监察人员进行送达。在送达方式上,在无特殊情况下,一般应当直接送达。在送达地点上,由监察机关安排监察人员到被处分人所在单位送达给其本人。在送达对象上,应分别向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送达。被处分人在领收处分决定文书时,应当签署送达回证,并附卷存档。基于政务处分将对被处分人产生实际影响,不宜委托被处分人所在单位送达。被处分人签收处分决定后,该处分决定即对其产生约束力。(www.xing528.com)
政务处分决定还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通常情况下,这种宣布范围应限定在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的管辖区域内,在宣布方式上,通常在本区域纪委监委网站公布,或通过手机报、时事新闻的方式推送。宣布程序的目的在于对被处分人进行公开性的申饬,增强处分的实效性,并起到对其他公职人员的警示教育目的。另外,《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知相关的机关、单位。”
在《政务处分法》施行过程中,各级监察机关要增强政治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强对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等行为依法给予处理,防止“打白条”,使法律要求真正落地生根,确保政务处分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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