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监察机关的调查权限,《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监察法》此项规定明确了监察机关的监督、调查职权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政务处分法》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的调查作出进一步的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是查明事实、惩治腐败、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这里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监察机关所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如实提供”,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反映与监察事项相关的内容、情节、线索等,不得伪造、更改、虚构。
监察机关在行使监督、调查职权过程中,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不得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www.xing528.com)
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主要是指以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来获取证据。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当事人在迫于压力或被欺骗情况下提供的,虚假的可能性非常大,不能凭此就作为案件处置的根据,否则极易造成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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