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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探秘:应对滥用职权的方法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滥用职权是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来说是严格禁止的。如果是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务处分探秘:应对滥用职权的方法

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通常认为,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是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对于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来说是严格禁止的。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对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规定,即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如果是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滥用职权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就构成了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www.xing528.com)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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