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漠视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等相关工作信息,侵害了党员、群众的民主权利。之所以出现此类情况,有的是因为干部存在严重的特权思想,有的是因为维护个人和单位的不正当利益。然而,不论出于何种理由,这种行为都是不允许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有关党务公开,《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第三款规定,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第八条规定,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1)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2)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全党公开;(3)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4)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内容包括以下方面: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财政预算、决算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www.xing528.com)
除上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知情权作为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是保护公民自身利益的需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此类行为如果情节较重,应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按照注重抓早抓小的要求,对于情节轻微的行为,可以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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