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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举办会议活动,政务处分知识解析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规举办会议活动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第二款规定,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政务处分法》规定,违规举办会议活动,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规举办会议活动,政务处分知识解析

一个时期以来,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的问题时有发生。此类行为浪费国家资财,容易滋生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必须坚决制止。

违规举办会议活动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明确要求,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也对举办会议活动提出严格要求。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同时要求“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第三十二条规定,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第三十四条对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也作出明确规定:“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www.xing528.com)

开会和办活动不是小事情,反映着干部作风,折射着党风政风。对违规举办会议活动的问题,必须从严治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违规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违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这两种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二款规定,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政务处分法》规定,违规举办会议活动,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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