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利欲熏心,单向收礼,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财物。一些企业老板为了搞长线的感情投资,利用逢年过节及各种时机拉拢腐蚀公职人员,将其送礼行为蒙上温情脉脉的面纱。这些商人看中的正是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但是,一些公职人员却放松自律要求,认为这不会有问题,在送礼的人有求于他们时,也就不好拒绝,进而一步步滑向深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第一款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一律不准收受。第二款规定,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要予以纪律处分。也就是说,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财物,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要予以纪律处分。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主要是指明显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来往。
对于此类行为,《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在这里要注意,本条规定所说的“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财物”,既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所赠,也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所赠,还包括其工作业务范围内外商、私营企业主所赠,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赠。“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这里所说的“可能”,主要是指预防性,即具有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可能性,就应当禁止,而不能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后果才去处理。(www.xing528.com)
另外,要注意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规定的上述违纪违法行为与受贿罪的区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如果收受的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则可认定为受贿。
公职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财物,无论是否产生了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后果,都要受到法律惩处;如果是党员干部,还要受到党纪处分。这是为了严格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因接受财物馈赠而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公正行使公权力,督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作出的规定。到底哪些“礼物”不能收、哪些东西不能要,每一名公职人员心中都应该有一杆“明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