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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按规定纠正违规经营的特定关系人该怎么处理?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1]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规从事经营活动,按规定应予纠正而拒不纠正,又不辞去现任职务或不服从职务调整的,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给予相应的党纪及政务处分。

拒不按规定纠正违规经营的特定关系人该怎么处理?

特定关系人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实质上是以权谋私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主要是指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具体包括:(一)主管行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行业业务相同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行政机构、行业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二)主管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事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属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管理的经营性活动;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及其所属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三)除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其他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从事向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提供商品、劳务等经营活动;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由政府投资或审批的项目的投标、承包等活动。(四)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地区内从事营业性酒店、饭店、娱乐、商城洗浴等行业的经营活动。(五)单位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为该单位直接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为该内设机构直接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六)上市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从事上述部门、机构所管理的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1](www.xing528.com)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规从事经营活动,按规定应予纠正而拒不纠正,又不辞去现任职务或不服从职务调整的,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给予相应的党纪及政务处分。广大公职人员及领导干部要始终做到廉洁齐家,廉洁用权,公私分明,严守党纪红线与国法底线,不抱任何侥幸心理,坚决抵制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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