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姓公,必须公用,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广大公职人员要坚持秉公用权、廉洁用权,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对党员干部廉洁履职提出了总体要求,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第二款规定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理解这一条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本条以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为前提。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知情,应当按照受贿论处,依据总则中关于纪法衔接的条款处理。二是关于处分档次,党员干部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达到情节较重以上的,依据条例给予党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对搞权权交易行为也作出了处理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在这里,要解释一下“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的概念。所谓“利用职权”,主要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主要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等。(www.xing528.com)
权力具有工具性,既可以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也可能被少数人用于行使特权甚至牟取非法利益。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私利属于公权私用的行为,是党纪国法不允许的。梳理一些违纪违法官员的堕落轨迹,不难发现,“症结”就在于他们把自己当作权力的拥有者,把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公权私用,假公济私,甚至任性用权、胆大妄为,最终受到党纪国法严惩也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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