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打击报复,是指领导干部利用职务、职权及其影响,通过制造种种“理由”和“借口”,使依法行使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的党员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为。实践中,打击报复的手段多种多样,既包括利用职权采取隐蔽方法横加罪名,也包括公开威胁、严加迫害。对这些打击报复行为,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在防止打击报复方面,我们党形成了一整套制度体系。党章明确规定,“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是党员的权利,“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也要求,“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2020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新修订条例重申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这一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这些条文规定,为党员行使相关权利、避免打击报复织密了“安全网”。
除党内法规对批评、控告、检举权利保障和打击报复行为追责作出规定之外,国家法律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保护批评人、控告人、检举人和处理报复陷害者提供了直接依据。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根据《政务处分法》规定,予以警告直至开除。构成报复陷害罪的,法定刑是拘役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www.xing528.com)
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是心胸狭窄、个人品质低劣的表现,是我们党历来所反对的。这种行为会严重伤害检举者、批评人,一些批评者出于公心,敢于担当,正直坦诚地揭露问题,却因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在政治上受到排挤、精神上受到打击、感情上受到伤害甚至人身上受到攻击。纵容这种行为,会助长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不正之风的嚣张气焰,邪气得不到压制,正气得不到伸张,恶化党内政治生态。对这种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影响极坏的行为,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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