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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拒不执行上级决定,如何处理?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服从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是对一名公职人员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对于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严格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既是公职人员的应尽义务和责任,也是党纪国法的明确约束。

政务处分:拒不执行上级决定,如何处理?

服从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是对一名公职人员最基本的素质要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挑三拣四,对工作成效不关注,对任务和待遇却有自己的“小九九”。一旦上级安排他们去不合自己心意的岗位、部门工作,他们总会拿出种种借口讨价还价,达不到自己满意的结果就闹情绪、撂挑子。这些行为都是没有大局意识、不讲政治的表现,要受到党纪及政务处分。

党章规定,党员必须“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同时强调:“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对于违背这些要求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二款规定:“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也就是说,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党员干部更需要严格执行党组织的命令和交予的任务,不容懈怠,不打折扣,否则面临的处分更严厉。对于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www.xing528.com)

严格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既是公职人员的应尽义务和责任,也是党纪国法的明确约束。对于公职人员来说,凡是上级交给的任务、做出的决定,都应不打折扣、坚决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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