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督和反腐的角度看,如实报告个人事项,是衡量公职人员是否清正廉洁的重要标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反映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干部组织管理的坚定决心。《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也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公职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2017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新制定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明确了立规的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报告内容、报告程序和报告材料的查阅、汇总综合、抽查核实及违反规定的处理等。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报告主体进一步突出了“关键少数”。突出党政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将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将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二是报告事项内容更加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行为、移居国(境)外、从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家产包括工资收入、劳务所得、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三是增加了抽查核实的规定。对开展查核的方式、比例、对象以及查核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对家庭财产来源合法性验证、查核结果的运用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明确了查核联系工作机制和抽查核实纪律。
新制定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问题:一是明确认定漏报或者瞒报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比如在认定漏报情形时,《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的用语一般是“少报告”;在认定瞒报情形时,用语一般是“未报告”。二是区分了漏报、瞒报的具体情形和处理规定。对漏报、瞒报行为的处理,考虑到瞒报属于主观故意,是对组织不忠诚老实的表现,所以在组织处理方面体现了加重的原则。对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三是明确了领导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重申或者明确,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这些要求,为今后严肃处理不如实报告的行为划出了底线,亮出了红线,为更加有效地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提供了遵循,必将促进请示报告制度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www.xing528.com)
瞒报非小事、说谎有代价。公职人员必须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无论是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这些工作中的大事,还是涉及个人家事、家产这些看似个人的“私事”,一定要有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能我行我素,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否则必将受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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