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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处理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方法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不仅是党纪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请示报告制度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

政务处分:处理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方法

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干部管理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导致不少领导干部遵守纪律规矩的意识较差,遇到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常常不按照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就擅自决定。很多外逃贪官脱岗离开国内已经许多天,党组织竟然毫无察觉;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在遇到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情况时,竟然视制度为无物,公然违反“三重一大”制度,不向组织请示报告就擅自作出决定。这些行为违反了党纪国法,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贯彻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三方面“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中强调,“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第四方面“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第九方面“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中规定,“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章节第五十四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不仅是党纪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

对于请示报告内容,《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组织对“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规定,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转移党的组织关系;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流动外出情况;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领导干部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以及违纪违法情况;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www.xing528.com)

请示报告制度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作为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一定要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切忌“一个人说了算”、独断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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