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依法有宗教信仰自由。切实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广大公职人员应团结信教群众,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这是不可逾越的党纪红线和法律底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上述行为的“其他参加人员”和“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的人员,也要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务员“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第二款规定,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www.xing528.com)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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