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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反对宪法和党领导的活动后果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显而易见,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是非法的,要追究参加人员的法律责任。《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政务处分:反对宪法和党领导的活动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临时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游行自由是指公民有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示威自由是指公民有在露天公共场所、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为我国公民正确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处置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是指违反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并应受处罚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没有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进行的行为;(2)未按照申请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而进行的行为;(3)在进行中具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煽动民族分裂内容的行为;(4)在进行中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6)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或地方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7)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擅自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显而易见,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是非法的,要追究参加人员的法律责任。而对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来讲,要求更为严格。《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四款规定:“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第二款规定,对此类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www.xing528.com)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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