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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原则要求:政务处分知识详解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方针,《政务处分法》第五条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关于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要求,《政务处分法》第六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原则要求:政务处分知识详解

关于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原则,《政务处分法》第四条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公职人员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开展政务处分工作,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同时,也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政务处分的决定、批准等决策得到有效的执行。

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规定,政务处分工作同样要遵循这一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据以定案的事实,必须以收集到的证据所证实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尺度来衡量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开展政务处分工作时,要在准确判定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的基础上,全面考虑、统筹兼顾各方面因素,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恰当地确定对违法行为人的政务处分种类。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政务处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惩治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挽救和教育违法公职人员的一种手段。对违法的公职人员,既不能失之于宽,也不能片面从严,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www.xing528.com)

关于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方针,《政务处分法》第五条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在“二十四字”方针中,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定性准确是正确给予政务处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结果和目的,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是处理恰当的制度保证。这一方针是衡量政务处分工作的重要标准,是在政务处分工作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正确运用法律的重要保证。

关于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要求,《政务处分法》第六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这一要求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在政务处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必须依法实施。一方面,据以作出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应当法定,无法定事由不受政务处分;另一方面,对法律责任的追究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只有符合正当程序要求,才能促进依法开展政务处分,保护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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