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等等。《政务处分法》第三条进一步指出了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处置职责:“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监督是监察机关的首要职责。监察机关代表党和国家,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否正确,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方式包括教育和检查。廉政教育是防止公职人员发生腐败的基础性工作。廉政教育的根本内容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使公职人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使讲规矩、守法律成为公职人员的自觉行动,不断增强不想腐的自觉。监督检查的方法包括列席或者召集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实施检查或者调阅、审查文件和资料等,内容是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处置职责。制定《政务处分法》是保障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政务处分权、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举措,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了法律依据。(www.xing528.com)
在这里要强调的是,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时要准确把握处分依据,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关于监察机关可否依照《政务处分法》之外的法律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发生、连续或者继续到2020年7月1日之后的,应当依照《政务处分法》给予其政务处分,但如2020年7月1日之前施行的法律对该违法行为适用的处分有更为具体、对应性更精准的特别规定,或者2020年7月1日之后颁布的法律对该违法行为适用的处分作出新的规定的,依照《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关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可以直接依照该法律作出政务处分,但政务处分的种类、期间、适用规则等须依照《政务处分法》第二章执行。二是关于监察机关可否依照法规、规章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发生、连续或者继续到2020年7月1日之后的,如该违法行为在《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中没有明确具体的对应性条款予以规定,而法规、规章中有相应具体规定的,监察机关可以依照该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与此相应,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也可以依照该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除《政务处分法》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对公职人员的某些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分”“应当给予处分”“给予行政处分”“给予处分”或者给予××(具体处分种类)处分的,相应规定可以作为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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