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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监管委员会许可程序与规定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核能监管委员会的主要监管职能是许可。在颁发核反应堆许可的过程中,核能监管委员会要对核电站的包括地震、地质、水文等方面进行广泛的调查。为了简化许可程序,核能监管委员会于1989年起草了将两项许可合并的规定。为了进一步简化许可程序,在没有发现重大潜在危险的情况下,核能监管委员会可以不经过听证而修改运营许可。许可展期需要举行听证会。

核能监管委员会许可程序与规定

核能监管委员会的主要监管职能是许可。直到2005年,核反应堆的许可包括建设许可和运行许可的两步过程,分别见“佛蒙特扬基核电公司诉自然资源保护协会公司”案[30]、“圣路易斯奥比斯保和平母亲诉核能监管委员会”案[31],以及“电力核反应堆开发公司诉电气、无线电和机械国际工会”案。

如今,根据《2005年能源政策法》,核电站申请人可以申请“合并许可”,该许可包含建设核电站和运行核电站两方面,当然该申请也必须符合大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合并许可的申请,核能监管委员会的职员将会审查申请人资格、设计安全性、环境影响、操作程序、选址安全和施工验收等事项。他们的审查主要依据《原子能法》、核能监管委员会的规定以及《2005年能源政策法》。此外,对包括公众的利益相关人发出通知,告知他们参与监管过程的时间和方式。参与的方式可能包括参加公众会议,并有机会要求对颁发许可进行听证。

核能监管委员会也对新核反应堆设计验证、早期选址申请、核材料使用、核材料运输和进出口等颁发许可。建造可用于核武器的核材料生产设施,因其危及公众生命和安全,也需要该委员会许可。符合核能监管委员会规定的个人可以获得许可[32],获得许可的前提条件是,核能监管委员会认定被许可人无损国防、国家安全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见“电力核反应堆开发公司诉电气、无线电和机械国际工会”案[33]

在颁发核反应堆许可的过程中,核能监管委员会要对核电站的包括地震地质水文等方面进行广泛的调查。只有在公众健康和安全方面获得“合理的保障”时,方能获取核电站的建设和运行许可,见“安娜北方环境联合会诉核能监管委员会”案[34]和“北印第安纳公共服务公司诉家依沙克-沃顿环保协会波特县分会有限公司”案[35]。此外,被许可方必须能够证明其拥有运营和拆除核电设施的财务资源。总的来讲,核能监管委员会的许可过程要全面地审核财务、安全和环境数据[36]。(www.xing528.com)

为了简化许可程序,核能监管委员会于1989年起草了将两项许可合并的规定。“核电信息服务诉核能监管委员会”案[37]的判决认定该规定合法。以前,需要十多年方能完成核电建设的场址许可和标准设计的认证,现在为了缩短这些审批的时间,核能监管委员会也简化了审批过程[38],允许提前办理这些许可。标准设计程序可以通过规则制定(而非司法听证)来进行[39]

为了进一步简化许可程序,在没有发现重大潜在危险的情况下,核能监管委员会可以不经过听证而修改运营许可。“秀莉诉核能监管委员会”案[40]的判决是,如果有听证请求,应对运营许可的修改进行听证。但是,国会对秀莉案做出了反应,现在允许在认定具体事实后,不经听证便可对许可做出修改[41]

在核能监管委员会认定某核电站仍会保持充分的安全水平的情况下,获得运营许可的一方可以获得额外20年的展期。核能监管委员会于1991年公布了许可展期的安全标准[42],许可展期需要审查核电站的安全和环保事项。被许可方必须对核电站额外的20年运行期内的设备老化和对环境的可能影响等问题提出具体对策。许可展期需要举行听证会。美国104个核反应堆许可中,有61个获得20年的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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