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的监管协议中,电力公司可以通过成本加服务的定价公式,回收其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新监管协议看似与传统协议比较相像,但在具体协议应用方面差异很大。电力公司可以继续获得投资回报;消费者将获得保护,免受垄断定价影响;电力公司可以在受许可的服务区内运营(免于竞争);用户也能得到电力服务保证。但是,定价公式必须鼓励提高能效和可再生资源利用,遏制化石燃料的消耗。因此,在新监管协议下,电力公司提供能源服务和出售产品所使用的定价公式应能使其挣得必需的收入,在促进环境保护的同时,赚取足够的盈利,以持续地吸引投资者。
新监管协议可被分为两个关键部分。第一部分是受监管的电力公司的具体收费和义务。当前,监管者要求电力公司销售规定量的可再生能源或提高能效,而这些能源资源的成本更高,因而必须允许电力公司能够回收成本,或者就其投资获得回报。类似的,如果要求电力公司升级输配电网络,以满足智能电网的需要,那么它们也必须得到补偿。
第二部分涉及电力公司出售更加多样化的能源服务和产品。电力公司将销售常规电力、绿色电力、能效服务、高能效产品,进行能源审计,并为生产者与销售者以及消费者群体之间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因而,新监管协议将采取新的定价机制,促进能源节约、提高能效、智能用电和技术创新,而不是鼓励用电和对传统化石燃料能源的资本投资。(www.xing528.com)
新监管协议面临新威胁。如果电力公司“销售”能效,它们的电量销售就会降低。减少售电量的损失可以由新服务和新产品的收益弥补。如果不能弥补损失,那么定价公式必须提供更为充分的激励(如第4章所述),以吸引公用设施的投资者。然而风险依然存在。因为电力消费仍在不断增加,我们将继续需要新的供应来源,会使作为传统能源的核电和煤电显得更具有吸引力。监管协议必须把握好鼓励“智能能源”(smart energy)的分寸,对传统能源既不遗弃,也不过分热衷。对此,电力公司需要获得收入,既要保证现金流,也要有投资回报。所以,新监管协议在有助于能源未来的创新、开放新市场和吸引新参与者的同时,必须解决收入、投资回报和稳定性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