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煤浆管道的运营与石油管道类似。煤炭在开采出来后,经过洗选和磨粉,再与水混合。世界上最长的水煤浆管道位于内华达州劳林地区,长275英里(约443千米),由莫哈维发电厂运营,于2005年停运。大约等重的煤和水混合,通过管道由煤矿坑口运输到使用或分销地点。在管道终点处,将水煤浆从管道中移出并脱水。一旦水煤浆管道被建成投入使用,其运输成本可能低于铁路。由于水煤浆管道和铁路之间的直接竞争关系,铁路公司反对建设水煤浆管道。
水煤浆管道项目面临很多困难。首先,铁路运输商因担心水煤浆管道会降低其市场份额而进行游说来反对建设这样的项目。其次,水煤浆项目的开发商在建设项目之前需要征用管道使用的多片土地或获得地表通行权。这就出现了典型的“钉子户”(hold-out)问题,即如果某个土地所有者不愿意出让项目必须经过的土地或地表通行权,他有可能随意提高价格,见“能源运输系统公司诉联合太平洋铁路公司”案[64]。该案的判决是,具有土地通行权的铁路公司必须提供水煤浆管道通行权。为了解决此问题,开发商希望获得土地征用权,以便能以公平市场价获取所需土地,但各州尚没有制定提供该征用权所需的立法。
除了获取土地有关权利外,水煤浆的开发商还需要获得相关的水权。在美国西部各州,水源稀缺,水是非常重要的资源。为此,一些州制定了试图限制使用水的成文法。这些限制可能已经排除了建设水煤浆管道的可能性。例如,蒙大拿州的法律认定“立法机关发现利用水来运输水煤浆,不利于节约和保护本州的水资源”,因此不允许为水煤浆管道提供水资源[65]。这些因本州居民的利益,限制水资源利用的规定可能妨碍跨州贸易,因而违反宪法。在“斯波黑斯诉内布拉斯加州”案[66]中,最高法院认为需要根据宪法的贸易条款对该州限制将水运往他州的行为进行分析。虽然斯波黑斯案的判决不直接适用于水煤浆开发项目,但该案的判决对水煤浆项目的用水有重要影响。如果因某州的法律限制将该州的水运往他州而阻碍了煤的跨州贸易,该法律可能违宪。(www.xing528.com)
“密苏里州诉安德鲁斯”案[67]涉及内务部部长与能源运输公司签署的供水合同。根据此合同,该公司在40年的期限内,每年可以从南达科他州的一个联邦水库中获取两万英亩英尺水[68]。密苏里州、南达科他州和艾奥瓦州对内务部部长签署此合同的权限提出异议。这些州认为,由联邦所有的水库受制于包括《1944年防洪法》等一系列法规,内务部部长无权单方面签署因工业目的供水而伤害这些州利益的合同。美国州地方法院和联邦第八巡回上诉法院均认定内务部部长没有签署此合同的权力。美国最高法院支持此判决,见“能源运输公司管道项目诉密苏里州”案[69]。此外,一些州也颁布使本州煤炭免于来自其他州煤炭(如低硫煤)竞争的保护主义法律,见“洁净煤联盟诉米勒”案[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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