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工承受的风险和代价至少部分地由矿主承担,并包含在煤的成本中。同样的,环境立法涉及采矿的利益和责任的再分配。必须有人承担煤矿开采之后土地恢复的成本和清理煤燃烧之前和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的成本。此成本应包含在煤的成本中,并由煤的购买者承担。
露天煤矿生产了美国60%的煤。在东部,50%的煤由露天煤矿生产,其余由深井生产。在西部,更高比例的煤由露天煤矿生产。在大平原地区,接近100%的煤由露天煤矿生产。与深井开采相比,露天开采更便宜,对健康和安全的影响也更小。但是,露天开采也会损害环境,产生如水土流失、污染水源、破坏植被、影响野生动物和环境美观等后果。
露天开采需要剥离地表土壤和被称为覆盖层的下层土壤。如果覆盖层堆放于地表土之上,雨水的渗漏会破坏地表土,酸性的积水还会破坏周边水质环境。采矿结束后形成的弃矿中暴露的酸性土壤将继续污染环境。土地恢复是解决这些有害的环境问题的一种途径。
与矿工健康和安全的立法情况相类似,促进土地恢复的环境监管权曾经属于各州。各州为了保护其煤炭行业,并没有积极地促进土地的恢复。为了消除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影响,国会通过了两项立法。其一是《1976年资源保护和恢复法》(SMCRA)[29],该法制定了对弃矿和危险垃圾进行处理的一般标准。其二是《1977年露天采矿控制和恢复法》[30],该法要求将煤矿开采用土地恢复原状。
《露天采矿控制和恢复法》是联邦关于土地使用最全面的法规。煤炭开采,特别是露天开采,会对土地和环境造成重大的有害影响,包括水和土壤污染及水土流失。在1977年以前,各州的法规因未被很好予以执行而未能发挥效果。在经过国会七年的讨论后,卡特总统签署了《露天采矿控制和恢复法》。国会认为有必要通过联邦立法以建立全国最低的环境标准,确保不因煤炭生产商的相互竞争,而导致各州降低环境标准或不执行已有的环境法律。虽然人们担心如何将统一的标准,适用于情况各不相同的各个地区,国会通过的《露天采矿控制和恢复法》保证,“作为对国家能源至关重要的煤炭供应,在实现其经济和社会价值的同时,能够在保护环境和农业生产与满足国家对煤炭需要之间达成平衡”。
国会希望《露天采矿控制和恢复法》能够帮助实现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环境和农业等多方面的利益。该法用以保护这些利益的四方面主要规定是:(1)在进行露天开采之前,矿主必须提交详细的申请;(2)煤矿公司必须提交保证金,以便有充裕的资金进行土地恢复;(3)土地恢复必须符合非常详细的标准;(4)该法将其执行权授予内务部部长和各州的监管机构。总之,该法要求煤矿公司恢复土地的大体地貌和使用能力,稳定土壤,恢复地表土和植被。(www.xing528.com)
内务部的露天采矿土地恢复和执法办公室负责管理执行《露天采矿控制和恢复法》。该法的实施措施包括许可、检查和罚款制度。该法自然地受到了广泛的抵制。不仅私人矿主试图避免有关的成本,各州也不欢迎联邦侵犯其传统的监管领地。该法也在最高法院接受了挑战,“霍德尔诉弗吉尼亚露天采矿公司和恢复协会公司”案[31]及“霍德尔诉印第安纳州”案[32]的判决均认可此法的合法性。但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判定,对一个煤矿的财产适用《露天采矿控制和恢复法》构成了征用,见“惠特尼福利公司诉美国”案[33]。露天采矿办公室也根据《露天采矿控制和恢复法》制定了深井采矿的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在新近的案例中受到挑战,判决在很大程度上认可其合法性,见“国家矿业协会诉内务部”案[34]。
《露天采矿控制和恢复法》也包括有关州的监管职能的规定。一旦州制定的恢复计划经内务部批准,该州的监管机构便负责管理该计划的执行,州法院对此有排他的司法权,见“哈伊杜诉阿美利库煤矿公司”案[35]。由所在州和内务部一起制定和实施恢复计划并不容易。1981年9月,两个环境保护团体起诉内务部部长和露天采矿办公室主任,要求他们履行由《露天采矿控制和恢复法》规定的职责。原告指称,内务部官员未能:(1)审核和收取民事罚款;(2)对违反《露天采矿控制和恢复法》的矿主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在“拯救我们的坎伯兰山诉瓦特”案[36]中,州地方法院判定内务部部长具有执行《露天采矿控制和恢复法》的职责,并要求其履行此职责。在“拯救我们的坎伯兰山诉克拉克”案[37]中,因为管辖法院选择的不当,该案的判决被推翻。由于案情的发展,各方寻求协商解决。结果以原告获取律师费补偿而结案,见“拯救我们的坎伯兰山诉霍德尔”案[38]。
围绕《露天采矿控制和恢复法》的一个争议是关于“填充山谷”的做法。露天开采剥离山顶时,煤层上的泥土和岩石被剥离并堆放在山谷中。由于这些泥石阻拦并污染了河流,环境保护主义者对此十分担心。他们在“布拉格诉罗伯孙”案[39]中质疑此做法。在该案中,州地方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简易判决,禁止填充山谷。此后不久,西弗吉尼亚州州长宣布财政收入不足,法院暂停执行上述永久禁止令(permanent injunction)并等待上诉。在该案上诉时,美国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对州地方法院的禁止令进行裁决,要求发回重审,并依据美国宪法第十一修正案所包含的主权豁免原则,驳回公民诉讼,该原则禁止在联邦法院对州政府官员提起公民诉讼,见“布拉格诉西弗吉尼亚煤炭联盟”案[40]。
山顶采矿法律诉讼涉及《清洁水法》《国家环境政策法》和《露天采矿控制和恢复法》之间的相互作用。美国陆军工程兵团[41]根据《清洁水法》的授权,负责校准在某种程度上移除山顶覆土,并将之倾倒至可通航河流的许可申请。陆军工程兵团为此发放了一系列许可。在“俄亥俄州山谷环保联盟诉Aracoma煤业公司”[42]案中,环保主义者诉请收回许可。地区法院(districy court)根据《露天采矿控制和恢复法》没有允许填充山谷和覆盖水体,裁决支持原告诉求。但在审查过程中,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先前的判决,认为陆军工程兵团具有相应的许可权,且其行使许可权的方式符合包括《国家环境政策法》的环境法律和政策。[4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