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能源法》组成部分的《1978年公用设施监管政策法》[61]的第三部分也适用于天然气的定价。为了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促进用户公平定价,《公用设施监管政策法》要求各州监管机构和不受监管的公用设施公司,参与为该法提议的定价标准所举行的听证。听证会的结论是,这些定价标准应在“适当和与各州的法律不相矛盾的范围内”予以实行[62]。在“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诉密西西比州”案[63]中,该定价标准经受了宪法第十修正案(the Tenth Amendment)的挑战。
《公用设施监管政策法》要求能源部部长和联邦监管能源委员会,一起进行天然气定价办法的调查。调查的范围涉及递增定价、边际成本定价、天然气最终用户消费税、井口天然气定价政策、需求定量方案、递减定价、间断服务、季节性价差和用户价格表(user rate schedule)[64]。对每种定价办法的调查内容包括天然气管道和分销公司设施的利用率、各类用户的价格、天然气的消费量、总成本的变化、最终用户使用天然气的比例以及对替代燃料的竞争性的影响。在20世纪末,联邦监管部门开始要求管道公司提供“非捆绑”服务(unbundled services),即将天然气价格和运输费分开,定价机制设计又要解决非捆绑业务的问题。[65]
制定天然气价格的目标可以是,负责任的公用设施公司在不欺诈用户的前提下,能够获取公平的投资收益所要求的经营收入;也可以是为了达到其他的社会政策目标。这些社会政策目标可以是节约资源、在不同的用户群体间进行财富的再分配以及对不同自然资源的重新配置。如果采用的定价办法增加了某些用户(如工业用户)的成本,使得它们的成本超过使用煤炭的成本,这些用户会转向使用煤炭。定价的目的实际上是定价最根本的问题。(www.xing528.com)
按照《1989年天然气井口解控法》[66],国会于1993年1月1日解除了对天然气生产商销售市场的所有监管。该解除监管的立法消除了对“首次销售的”天然气的价格和服务监管,其直接结果是基本上废止了《天然气法》§7(b)部分的限制放弃规定。“首次销售的”天然气不再受到监管,并可以自由地放弃先前的服务义务,限制放弃规定则名存实亡。为达到更容易、更快捷和不受歧视地向市场提供更便宜的天然气的目的,同时还实施了天然气井口定价解控和自由使用天然气管道的政策。应该注意的是,与跨州天然气管道有关的运输和批发销售仍受《天然气法》管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