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天然气政策法》是卡特总统的国家能源法的核心。该法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对几乎所有在跨州和州内市场“首次销售”(first sales)的天然气定价,消除双重市场。根据《天然气政策法》,从1978年11月8日起,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不再管辖不专属于跨州贸易的天然气(“旧气”)和其他类别的天然气。《天然气政策法》也提议对法律做出四个方面的重大修改。第一,联邦控制州内市场天然气的价格[53];第二,对1978年之后开始生产的新天然气,制定计算每月价格上涨的公式;第三,新天然气的最高价格与石油炼成品的价格挂钩;第四,规定从1985年1月1日起,取消价格监管,但对一些类别天然气(如“新”天然气、新的陆地天然气井和一些州内天然气合同)的销售,可恢复价格监管[54]。《天然气政策法》的整体要点是开始解除价格管制、刺激生产和统一天然气市场价格。
《天然气政策法》第一部分的解除价格管制降低了天然气井口价的下调压力。解除对井口价格管制的日期为1993年1月1日[55]。为了刺激一些市场的天然气生产,《天然气政策法》也规定了天然气的分类价格和年份划分。与以前的石油价格管制办法一样,该做法的核心是以1977年4月20日为分界点,将天然气分为新气和旧气(虽然还有其他类别的天然气,但基本做法一样)。旧气的价格仍受到监管,而新气的价格则可上浮,以刺激生产。其他属于被鼓励的天然气包括“高成本”天然气、“深井气”、采之于外大陆架和陆地的新天然气。
《天然气政策法》的第二部分规定了“递增定价”法。递增定价法本质上属于边际成本定价,即天然气的销售价格反映了额外的生产成本。与“累积成本”或平均成本定价不同,递增定价要求只是在发生高成本时,用户才支付此成本。本法第二部分的成本转嫁机制允许将天然气生产的部分“递增”成本转嫁到工业用户那里[56]。这也就是说,高优先等级的用户并不承担《天然气政策法》第一部分允许的、为解除价格管制而提高的井口价格。此部分递增成本被该法中的“工业锅炉燃料设施”所吸收。该法还规定现存的一些用户,如小型工业锅炉、农业用户、学校、医院和其他类似机构,不必负担转嫁的成本[57]。因此,通过将一些增加的成本转嫁给工业用户,《天然气政策法》保护了一些用户群体。引起成本增加的项目包括:新天然气、州内天然气合同项下的某些天然气、来自陆上新的天然气井的天然气、一些进口天然气、小规模生产商的低产井天然气、“高成本”天然气、产自阿拉斯加的天然气和其他确定的成本项目(如州资源开采税(State Severance Tax))[58]。成本转嫁的基本经济学原理是,产品的供应随产品价格上升而增加,允许将确定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会鼓励相关的天然气生产。(www.xing528.com)
这种安排涉及一个问题,即由工业用户承担这些成本是否不公平或甚至构成“罚没”。应当设定价格上限,超过此价格的成本不能予以转嫁。合乎逻辑的价格上限应是替代燃料的价格,即如果天然气的价格过高,支付转嫁成本的用户就会使用其他更便宜的替代燃料。因此,该法允许用户更换燃料或限定由递增定价所规定的支付额。由于存在全国统一的鼓励使用煤作为燃料的政策,该法规定不能以煤的成本作为转嫁成本的上限,该法也就间接地将煤以外的替代燃料的成本规定为转嫁成本的上限[59]。由于成本转嫁涉及公平性和难以确定适当的价格上限,递增定价从1987年5月起被废止[6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