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拥有超过6亿英亩(约2.4亿公顷)的公有土地(public lands),其中包括密西西比河以西一半以上的土地。内务部下属的土地管理局被授权管理与公共土地相关的天然气和石油资源。传统上,石油资源被定性为可定位矿藏资源(locatable mineral)[54],《1897年石油矿藏法》(Oil Placer Act)即采用了此定性办法。《1872年一般矿业法》(General Mining Law)[55]也将石油资源作为矿区发现者的权利(placer claim)。由于石油在20世纪初期成为重要的战略物资,塔夫脱总统以国家安全的名义,使石油资源不再属于可定位的矿产资源,见“美国诉中西部石油公司”案[56]。
国会于1920年通过了《矿藏土地租赁法》(Mineral Land Leasing Act)[57](经修订后,散见于30 U.S.C.的不同部分),该法将石油资源定性为可租赁的矿藏,联邦政府对在其土地上生产的石油和天然气收取权益金。国会于1987年通过了《联邦陆上油气租赁改革法》(Federal Onshore Oil and Gas Leasing Reform Act)[58],该法改革了租赁办法,规定由联邦所有的陆上土地(除不多的特例外)应通过竞标的方式出租。目前,《矿藏土地租赁法》和《联邦陆上油气租赁改革法》均有效。按照这两个法律和联邦的其他制定法,联邦政府必须对其拥有的不予出租的土地进行标识说明。
内务部长通过联邦土地管理局执行《矿藏土地租赁法》,联邦土地管理局通过竞标和议标的方式出租由内务部和农业部森林服务局所管辖土地下的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矿藏的开发权。(www.xing528.com)
有意承租的各方提供报价,报价最高的一方获得租赁权。年租赁费前五年,每英亩(约0.40公顷)每年1.5美元;其后,每英亩每年2.0美元[59]。虽然租赁费由国会确定,但可以通过法规予以调整。一旦在出租的土地下发现石油和天然气,承租方必须支付最小额权益金,该金额不得少于租赁费。通常,承租方向联邦政府支付的提成费是所发现资源的销售收入的12.5%,其中50%直接由所在州收缴,但阿拉斯加州的收缴比例为90%。
内务部部长全权管理土地的出租。竞标出租的土地,租期为五年。如承租方承租的土地在五年内没有石油或天然气产出,租赁合同结束。只能对处于生产期的土地的租赁合同展期。但在钻探已开始之后和生产开始之前,租赁合同可被延展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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