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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监管-能源法精要:第2版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样,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这些租约的矿藏利益和权益金。第一口油井于1859年在宾夕法尼亚州的泰特斯维尔钻成。各州对该法则的适用不同。尽管如此,一些相关的法规还继续有效。目前,对需要在整个油藏区加压的二次和三次采油项目而言,开采率要求至关重要。

各州监管-能源法精要:第2版

除了20世纪初期的反垄断和对跨州石油管道监管外,联邦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对石油行业的监管并不多。相反,联邦通过资源枯竭补贴和海外税收抵免等税收优惠来支持该行业。虽然难以掌握补贴救济措施的去向,但它们确实大量存在。据皮尤慈善信托基金会(Pew Charitable Trusts)的估计,2009年能源补贴和税收优惠就达250亿美元。[5]

需要注意的是,地表土地的所有者无从知道石油储油区的具体地点和位置。油井必须钻探到“油藏”的上方,但储油区的地下边界并不与其地表边界一致。为此,需要制定特殊的财产法。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任何想要进行石油勘探和开采的人,都没有能力为此目的拥有所有地表土地的永久所有权(fee simple)。相反,他们从地表土地所有者手中购买采油租约(oil lease),并向地表土地所有者支付权益金。这样,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这些租约的矿藏利益和权益金。显然,具有矿藏利益的一方也对地表产权(surface estate)拥有一定的权利,该权利的范围和期限由双方的租约和所在地的成文法确定。

第一口油井于1859年在宾夕法尼亚州的泰特斯维尔钻成。当时普遍依据“上天入地法则”(ad coelum doctrine)[6]确定财产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的权利上至青天,下至地底。该法则仅适用于块状矿藏,而不适用于流动性的资源。因其在界定财产权范围方面的不确定性,该法则没能很好地促进石油工业的发展。

因此,有助于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发展的“捕获法则”,取代了“上天入地法则”。简单讲,捕获法则的意思是,油井经营者可以开采另一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下的石油和天然气,而不承担责任,见“巴纳德诉孟农加希拉天然气公司”案[7]。一经开采,获取该资源者拥有所有权。只要油井经营者不侵入他人土地,他便有权利开采这些资源。

捕获法则具有不当的经济后果。因该法则通过人们去钻井以获取石油,促使对资源的过度消费,而不够有效。各州对该法则的适用不同。例如,得克萨斯州采用了相邻权(correlative rights),即(储油区)地表的土地所有者,有权获取公平的油气资源份额,且有权受到保护,不因采油对其他业主造成的过失损失承担责任。即便是采用了相邻权,在大型石油和天然气田被发现的20世纪初期,捕获法则仍然造成了浪费。(www.xing528.com)

在一段时间内,石油的生产大于市场需求,超过了石油管道的输送能力,也超过了炼油厂将其加工成可销售产品的能力。通常,未被销售的原油在露天大坑中存放,很容易引起火灾和泄漏。一些油井也在其经济寿命完结之前被遗弃。

在20世纪的前30年内,各州通过其石油和天然气保护法来解决这一浪费问题,见诺斯库特·伊雷的《石油天然气保护法注解版》[8]和《通过跨州协议保护石油资源[9]。各州试图通过联营(pooling)、制定开采率、限制油井间距和按比例限产等措施,来达到影响一定时间内的石油产量和销售的目的。为了其石油工业的持续发展,得克萨斯州、路易斯安那州和俄克拉荷马州等石油生产州纷纷立法,以保证向市场提供的石油量,不对市场造成冲击,从而避免石油价格暴跌至引起浪费的程度,见州际石油委员会的《各州关于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的法律和法规的总结》[10]

20世纪60年代中期之后,特别是1970年之后,美国国内石油产量达到高峰和进口增加,所有州都开始允许以最大的生产能力生产。尽管如此,一些相关的法规还继续有效。比如,大部分州规定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油井数量,通过限制油井间隔来保持井压力,以降低钻探成本。一些州也通过合营经营的规定,要求不同的土地和利益所有者,分摊钻探成本和分享开采收益。一些州也继续采用开采许可制度,并要求采尽已钻探的油井。此外,各州沿用了“最大有效开采率规定”(Maximum Efficient Rate Regulation,简称MER),以提高石油开采效率。同样,达到要求规定的开采率,被普遍认为是避免浪费的最好办法。目前,对需要在整个油藏区加压的二次和三次采油项目而言,开采率要求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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