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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精要:搁置成本解读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旧机制中最难以解决的问题是所谓的搁置成本问题。答案是“否”,是因为虽然法院支持对搁置成本进行补偿的立法,到目前为止尚没有法院裁决认为发生了征用。因此,虽然已对搁置成本的投资获取适当的回报达成共识,但事情依然复杂。最终,为搁置成本买单的不外乎公用设施的用户、股东、新的进入者和纳税人。

能源法精要:搁置成本解读

在很多方面,定价问题均是20世纪大部分时间内公用设施监管的核心。在该世纪即将结束时,传统的定价公式受到了更为严格的审查。向更具竞争的市场机制过渡,一些新的定价办法也得以使用。目前仍处于此过渡过程中。由于新旧机制的冲突,必须通过定价或其他办法解决在旧机制下已做出投资的问题。旧机制中最难以解决的问题是所谓的搁置成本问题。

随着新旧监管机制的更替,能源行业尤其是天然气和电力行业,目前正在进行重大的结构调整。但对公用设施公司依据旧的机制进行的投资应采取什么样的解决办法?监管的结构调整对受监管的公司构成重大威胁,这些公司的股东对受到监管且符合政府和法规要求的公司进行了投资。应该对此“搁置”的投资找出解决办法。如果因政府对监管机制做出重大修改,而使受到监管的公司的资产无力满足竞争要求而在一定程度上贬值时,那么新的监管机制是否构成征用?

试想一个依赖传统定价公式经营的公用设施公司的情况。当经济环境出现波动时,该公司就会出现经营困境。同时,该公司对其消费者具有提供服务的义务,对其股东具有尽职的义务。该公司通过一个鼓励资本投资的定价机制来履行这些义务。当然,有关的投资决定必须可靠,但事情不总是如此。另一方面,继续投资将造成超出由新的进入者出现时的市场价格。试想,为了满足预期的电力需求,公用设施公司的管理层谨慎地做出诚信的投资计划,以投资五亿美元建设新的发电设施,并且了解按照当时有效的定价公式计算,该投资的回收年限是40年。

如果监管机构以加强竞争为理由,特别是为了能够使新的竞争者进入此行业,决定放弃这一传统的定价公式而采用鼓励竞争的定价办法,从而威胁受到监管公司的竞争地位,那么,我们将如何看待这五亿美元的投资?受到监管的公司是否有理由认为自己的五亿美元投资被征用?见J.格里高利·希达克等的《放松监管引起的征用和监管协议:美国管网产业竞争性的转型》[33]。(www.xing528.com)

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是非常有趣的,答案既是“是”也是“否”。答案是“是”,是因为监管机构、政策制定者和评论家都大体同意应对因监管机制变化受到影响的资产的“搁置成本”进行补偿。答案是“否”,是因为虽然法院支持对搁置成本进行补偿的立法,到目前为止尚没有法院裁决认为发生了征用。因此,虽然已对搁置成本的投资获取适当的回报达成共识,但事情依然复杂。首先,应如何定义搁置成本?其次,当搁置成本被确定之后,如何对其进行补偿?对搁置成本的确定已演变成专家之间的一场争斗:代表公司及其股东的专家试图将更多的项目归入搁置成本,而代表监管机构和消费者的专家的立场则相反。

最终,为搁置成本买单的不外乎公用设施的用户、股东、新的进入者和纳税人。公用设施的用户将通过附加费用买单,股东的损失是得不到补偿的部分成本,新进入者则通过付费使用公用设施公司的资产。如果这一切均不奏效,纳税人可能要破费拯救面临破产的公用设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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