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我们在本书电力部分将要详细介绍的那样,行业监管制度的历史和发展的结果是,传统结构的公用设施公司设施过度投资,引起电价升高。由于传统的公用设施生产的电力的价格较高,新进入该行业的公司便有机会生产更便宜的电力,从而获取市场份额。消费者当然愿意购买低成本的电力。这种更便宜的电力引起了一系列的放松监管和重组计划。其中,鼓励传统公用设施公司之间竞争的措施之一是改变定价办法。
传统的定价机制显见的特点是激励投资。如果产品的价格超出市场价格,则需要对公用设施公司采用其他的激励。激励价格是将价格与生产商的利润挂钩的一类定价办法的统称,包括封顶价格(price caps)或区间价格(price levels)。其基本想法是将定价机制与历史成本和运营费用相分离,即将价格限定在某个区间内或封顶价格以下。这样,生产商就有动机将成本降低到区间价格或封顶价格以下,以获取利润。
实施激励定价也存在一定难度,包括制定正确的区间价格或封顶价格等。同样,监管机构应避免定价过高而牺牲消费者利益,或过低而造成对生产商的“罚没”。参照诸如消费者价格指数、生产者价格指数或国民总产值指数等,采用替代定价机制可以解决此问题。其他的问题包括是否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进行利润分配,此定价机制是否真正地有利于形成竞争价格,当价格过低时是否造成可靠性问题,对按照从前的监管机制形成的投资的补偿是否充分等。(www.xing528.com)
简言之,激励定价的正面作用是撇开了历史成本,并鼓励生产商赚取利润。但尚未得以回答的问题是,该办法的具体设计和实施细节,是否真正能达到模拟竞争市场的目的。此外,还存在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是,联邦和州对电力和天然气行业的立法均要求定价是“合理和公允的”。这一标准既保护生产商,也保护消费者。虽然立法对具体的定价办法没有要求,但采用的任何定价办法都必须符合此标准。过高的价格违背这一立法标准,见“农场主联合会中心交易公司诉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案[27]。
电信行业目前采用另一不涉及历史成本的定价办法,该办法得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的认可,见“Verizon通信公司诉联邦通信委员会”案[28]和“AT&T公司诉艾奥瓦州公用设施局”案[29]。该定价办法的学名是“总体长期递增成本”(Total Element Long-Run Incremental Cost,简称TELRIC)。TELRIC定价的依据是电信公司的前瞻性经济成本(forward economic costs),而不是历史成本(Historicembedded costs)。该定价办法要求得到补偿的公司必须依法允许其他公司使用其资产,以利于电信市场开放。TELRIC定价的特点是,价格不能太高而伤害了此行业新的进入者,也不能太低而伤害了当前的从业者。请注意,尽管该定价办法的目的是开放当地的电信市场,但在上述两个判例中,两种安排均妨碍了竞争。在天然气和电力行业中,输送环节保留了垄断地位。电信行业的本地数据交换中心也是垄断经营。因此,需要开放使用权,以促进竞争。我们将在本书的天然气和电力章节继续探讨开放使用权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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