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的贸易条款授权国会监管美国联邦政府与外国、各州及与印第安部落间的贸易。此条款在正式授予国会权力的同时,也限制了州的监管权力。就权力限制而言,该条款禁止各州通过增加州外竞争者负担的方式使州内经济获利。鉴于能源既在同一州内市场生产和销售,也在各州之间进行运输和销售,贸易条款对能源法尤其重要,见“新英格兰州诉新罕布什尔州”案[53]。换言之,这些业务受制于两个或多个监管机构,且存在发生市场扰乱(market disruption)的可能性(该种扰乱已经发生,将于后面章节介绍)。长期以来,本地电话业务由州政府监管,长途电话业务则由联邦政府监管。“哪级政府对州内铁路运输业务具有管辖权”这一问题会引起另一个有趣的问题。乍一看,州内运输业务似乎应属州政府管辖,但此业务可能是跨州运输的一部分,州内运费可能对跨州运输的费用有重大影响。因此,联邦机构应对州内运输和跨州运输的费率有最终决定权。伊利诺伊州立法机构为帮助本州煤炭与州外煤炭竞争而付出的努力也提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在“洁净煤联盟诉米勒”案[54]中,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判伊利诺伊州败诉,从而为这一宪法问题提供了答案。
国会监管的权力并不是无限的。根据贸易条款,国会无权监管与贸易无关的事项。除了监管贸易外,国会无权干涉贸易。也就是说,国会对贸易的监管必须与贸易的若干部分具有实际且重大的联系。如果某法律监管的活动与贸易或经济企业无关,或不是另一个对经济活动的更高层面的监管的实质部分,并且除非对州内活动进行监管,否则更高层面监管会大打折扣时,那么国会颁布此法律就超出了贸易条款对其授权,该法律就会被认定无效。至少这种无效的情形在某法律不包含任何管辖因素时是真实存在的,该管辖因素通过判例确保该法律禁止的事项影响了跨州贸易,从而使得该法律的适用局限在那些个别与跨州贸易存在明显联系或影响的活动。然而,如果该法律禁止的活动对跨州贸易有重大负担,并足以使司法机关认可立法机关对被禁活动实质影响了跨州贸易的判断,当国会做此结论时,该立法依然有效。见“美国诉洛佩斯”案[55]、“纽约州诉美国”案[56]和“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诉密西西比州”案[57]。(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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