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众利益进行监管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神父倡议的“公平价格”(just price)原则。该理论不同于罗马法中来自于斯多葛学派的“自然价格”(natural price)理论和其“justus pretium”理论。自然价格理论认为,任何具有交易意向的买卖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的交易价格即为合理价格,因而与现代经济原则无甚不同。另外,公平价格原则认为,在贸易商向生产者支付一个公平价格后,其在转售时将价格提高的程度应该通常是足够给予其经济支持的程度,此时的交易才具有合法性。详见杰瑞·Z.穆勒的《情感和市场:当代欧洲人对资本主义的思考》[51]。
中世纪的行会内部的商业亦受上述思潮影响,以合理价格对所有的客户提供服务。当普通法法院取代这些行会、领地和城镇行使管理权时,若干职业被挑选出来,并赋予特殊的权利和义务,这些职业被称为“公共职业”(common callings)。而公共职业的特性主要体现在其进行商业运作的方式,即从事该职业的人与私人职业的不同在于前者的客户是大众。很明显,英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黑尔(1609-1676)在其论著《海港论》中首先使用了该术语,他指出公共职业是影响公众利益的职业。受英国国会监管的公共职业包括面包师、酿酒师、出租车司机、渡船工人、旅馆主、磨房主、铁匠、外科医生、裁缝和码头管理人。
上述思想在殖民美洲不断发展,这体现在该地对诸如啤酒、面包、玉米和土豆等产品的价格监管上面,其中对水陆公共运输人的管控最为细致。在1812年战争之后,前述的诸多监管被解除,当时普遍的观点是自由竞争是促进公共福利最好的方式。随着美国国内战争的进行,竞争被证明不如经济学理论预期的那样有效,通过监管来保护公众利益的思潮有所抬头。主要的垄断和准垄断首先在铁路运输行业出现。19世纪70年代,格兰杰立法[52](Granger legislation)纷纷涌现,以建立州对铁路运输的监管机构。188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莫恩诉伊利诺伊州”案中的判决是,根据黑尔大法官的理论,谷仓业务“影响公众利益”,因此伊利诺伊州能够对芝加哥地区的谷仓收费进行监管。但1890年之后,为了公众利益而进行监管经济活动的观点被冷落,自由放任政策在法院中占据主导地位。尽管如此,一些被称为公用设施的企业仍是公共监管的对象。虽有例外,但公用设施地位通常被赋予垄断企业地位。通常,公用设施公司被授予排他特许权向规定地域提供服务时,其有义务以相同的条件和公平合理的价格向所有的申请服务的客户提供服务。
在法院干预、立法机关直接监管和地域性许可这些监管因各种原因失败后,州监管机构对市政设施的监管机制开始发展。州政府通过公共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在能源尤其是电力领域十分重要,因为州政府或市政当局最早向在其辖区内的公用设施发放排他性许可,并对辖区内发电商向当地用户提供的输配电的服务进行监管。在1935年《联邦电力法》通过之前,联邦没有进行电力监管的法律依据。1907年5月,纽约州率先通过了第一部《公共服务委员会法》,从而建立了对快速交通、铁路、天然气和电力公司进行监管的管辖权。仅一个月后,威斯康星州立法机构将已有的铁路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和责任扩展到天然气、电灯、电力和电话公司。
萨缪尔·英萨尔是美国早期电力设施的重要开发商。正是他在其1898年对全国电灯协会的讲话中,提议和倡导州政府对电力进行监管。威斯康星州监管机构的成立在很大程度与著名的经济学家约翰·康门斯的著述有关。到1920年,超过三分之二的州成立了监管委员会。大萧条后,大部分监管委员会的权力得到加强。今天,所有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均有被称为公用设施委员会或公共服务委员会、公司委员会或商务委员会的监管委员会。绝大部分监管委员会对行业准入、设施的建设和弃用等相关事宜具有发放许可、特许经营或批准的权力。就费率而言,这些监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用设施经营者在调整费率之前,先获得监管委员会许可,也有权暂停提议的费率变动,以及提出临时性的费率和对费率展开调查。绝大部分监管委员会有权控制服务的质量和数量,制定统一的记账系统和要求制备年度报告。超过四分之三的监管委员会有权监管有关公司的证券发行。(www.xing528.com)
联邦和州对包括能源公司在内的公用设施的管辖权目前多有清晰的界定。《联邦电力法》尽其所能为各州保留管辖权,相关的监管委员会在很大程度上也避免超越其管辖权。就天然气而言,联邦法规涵盖天然气的输送,州管辖权仅限于天然气的分配,联邦法规的管辖范围更宽。另外,电力一直主要由州进行监管。但随着电力市场的自由化,联邦监管对电力越来越予以关注。
州监管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是各州通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对此,一些州已经远远走在联邦政府的前面,例如实施区域性总量控制与排放权交易体系和制定能效标准。并且,大多数州已经通过了自愿性或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PS),要求地方电力公司在指定的日期前,必须有规定比例的电力来源于可再生能源。这些州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在范围和实现方式上差别很大。
最具特点的是加利福尼亚州,该州建立了本州环境标准,包括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建筑物和家用电器的能效标准以及汽车排放标准。2006年,加州通过立法建立了严格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目标是将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下降到1990年的水平。加利福尼亚州的选民在2010年的选举中拒绝撤销这些新的环境法律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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